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情况汇报
可能产生吸引力。因此,必须重视制度建设,要不断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促使其健康发展。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通过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引导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较好,但仍然存在着合作组织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运作不规范、辐射功能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一)数量少、规模小。一是社员占农业人口比率低。我县共有农业人口79.86万人,农户21.82万户,而入社社员只有2.8万人,占农业人口的3.5%;带动农户5.6万户,占总农户的25.7%。二是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实力不强。多数合作组织缺乏再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
(二)紧密度不够高。一是多数合作组织只作不合,产销衔接不够紧密,市场竞争力不强。二是利益风险不紧密。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初创时期,由于资金缺乏,主要由几个大户出资兴办,会员一般只缴纳少量股金,或不缴纳股金只缴纳会费。会员按农产品销售量享受分配,按股金进行二次分配的很少。因此,当农副产品受到卖难冲击时,最终吃亏受损的还是农户,体现不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合作关系。
(三)内部运作不规范。一是《章程》不够规范。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县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够规范,许多流于形式,写一套做一套。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即使是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但也是流于形式。三是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日常运作主要由会长一人说了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资金积累制度和风险保障制度缺乏,社务不够公开。四是日常活动未正常开展。据调查,大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有的成立之后一年连一次活动都没有,合作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处于松散状态。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力不足。除了受生产力水平较低所影响之外,发展动力不足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政府的有力扶持,政府的发展动力不足,表现在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少。二是农民缺乏实力和积极性,农民的发展动力不足。大多数农户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经营意识不强,科技文化管理素质低,观望心理较强。三是专业合作组织经济技术力量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强。
(五)作用不够明显。一是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辐射的范围仅局限于本乡镇,而且局限于周边的几十户经营同一产品的农户,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很少;二是多数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低,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上,只是提供一些产前、产中服务,不能很好解决农民的销售问题;三是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成绩突出的专业合作组织不多,充分让社员(会员)领略到参与合作的甜头的专业合作组织也不多,会员享受股金的分配很少。
六、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的法规,明确其性质、法人地位、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注册管理等。
(二)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营造一个好的发展环境。要象扶持龙头企业一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积极探索和研究在信贷、税收、用地以及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措施,鼓励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对涉及到的有关规费,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严禁乱收和摊派费用。
(三)强化职能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使职能部门有条件开展工作。
(四)中央和市都应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范围,同时还应增加示范建设扶持资金。
总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合作社为依托,以拳头产品为经济增长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柱产业。要在巩固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稳步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循序渐进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情况汇报(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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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通过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引导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较好,但仍然存在着合作组织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运作不规范、辐射功能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一)数量少、规模小。一是社员占农业人口比率低。我县共有农业人口79.86万人,农户21.82万户,而入社社员只有2.8万人,占农业人口的3.5%;带动农户5.6万户,占总农户的25.7%。二是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实力不强。多数合作组织缺乏再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
(二)紧密度不够高。一是多数合作组织只作不合,产销衔接不够紧密,市场竞争力不强。二是利益风险不紧密。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初创时期,由于资金缺乏,主要由几个大户出资兴办,会员一般只缴纳少量股金,或不缴纳股金只缴纳会费。会员按农产品销售量享受分配,按股金进行二次分配的很少。因此,当农副产品受到卖难冲击时,最终吃亏受损的还是农户,体现不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合作关系。
(三)内部运作不规范。一是《章程》不够规范。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县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够规范,许多流于形式,写一套做一套。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即使是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但也是流于形式。三是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日常运作主要由会长一人说了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资金积累制度和风险保障制度缺乏,社务不够公开。四是日常活动未正常开展。据调查,大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有的成立之后一年连一次活动都没有,合作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处于松散状态。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力不足。除了受生产力水平较低所影响之外,发展动力不足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政府的有力扶持,政府的发展动力不足,表现在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少。二是农民缺乏实力和积极性,农民的发展动力不足。大多数农户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经营意识不强,科技文化管理素质低,观望心理较强。三是专业合作组织经济技术力量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强。
(五)作用不够明显。一是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辐射的范围仅局限于本乡镇,而且局限于周边的几十户经营同一产品的农户,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很少;二是多数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低,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上,只是提供一些产前、产中服务,不能很好解决农民的销售问题;三是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成绩突出的专业合作组织不多,充分让社员(会员)领略到参与合作的甜头的专业合作组织也不多,会员享受股金的分配很少。
六、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的法规,明确其性质、法人地位、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注册管理等。
(二)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营造一个好的发展环境。要象扶持龙头企业一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积极探索和研究在信贷、税收、用地以及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措施,鼓励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对涉及到的有关规费,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严禁乱收和摊派费用。
(三)强化职能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使职能部门有条件开展工作。
(四)中央和市都应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范围,同时还应增加示范建设扶持资金。
总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合作社为依托,以拳头产品为经济增长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柱产业。要在巩固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稳步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循序渐进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情况汇报(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