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质量责任制
准确定明厂商、名称、型号、数量。若因报检不及时、不准确,出现混乱引起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3.3 对于报检物资,办理财务入帐时,必须依凭配套件报验单。对弄虚作假者,一次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3.4 采购物资进公司,必须具备质量证明,如合格证或相应的检验资料(检验单、材质单、探伤单等)。 4.3.5 对于外协、外购不合格产品,本市区的要在30天内退出库房。违反上述规定,每 共9页 第4页 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3.6 物资采购人员对于配套件的技术修改通知要及时送达配套厂商。本市区内的要在三日内送达;本市区外的要求在七日内送达,违反上述规定,每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3.7 对于有明确材质要求的外购件,如有特殊情况,配套厂要改用材料,物资采购部必须事先向技术部门提出代用材料申请。不经申请审批,采购代用材料配套件,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8 配套件经检验不合格,由于生产急需用件,需修复后使用,须向质量部提出书面回用申请。由质管员填报不合格项次情况,质量部部长签字,然后由申请部门提请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对于不执行审批回用程序,每出一次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9 在检验过程和生产过程中,发现并退回仓库的个别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品,责任部门要及时退回配套厂。要求每季度清理一次,若出现超季度存放,没有向配套厂退换的,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3.10 采购部门有责任向服务组提供必须的三包备件。对于服务组提出的三包备件计划,最多30天内要提供备件。达不到上述要求,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11 进货物资在顾客中出现质量问题,我方决定要求配套厂前往顾客三包服务时,采购部门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指定配套厂执行我方决定。没有完成上述要求,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12 采购部门要建立配套厂商的档案,存有供货能力综合调查表、合格分承包方名单、配套件采购(定做)合同等,(质量保证协议书由质量部存档、零部件采购技术协议由标准化资料室存档,服务协议由营销公司服务组存档。)缺少一个厂商的档案,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3.13 采购部门应有重要进货物资的使用质量信息反馈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缺少一个厂商的记录,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4 营销公司 4.4.1 营销公司对于销售计划,必须明确用户的技术、质量要求。如果因要求不明确,出现生产产品满足不了顾客,造成损失,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并承担损失额的30%的赔偿责任。 4.4.2 雨雪天发桥,运输必须有防雨雪措施,否则营销公司拒绝发货。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共9页 第5页 4.4.3 营销公司要建立发桥台帐,记录每批发出厂家、数量、型号、生产日期。违反上述规定,每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4.4 售后服务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要积极、及时搞好服务。若因服务工作不主动、不及时,受到顾客投诉,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的处罚。 4.4.5 售后服务人员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对于重要的质量问题,要完整反馈以下内容;生产日期、左右位置、零部件特征、比例、原因分析、工位号等。如果反馈信息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而影响公司处理质量问题,每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4.6 售后服务人员为夸大自己的工作量,弄虚作假,夸大质量问 《工业企业质量责任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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