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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2)


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X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总价的××%; 
  B.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 
  C.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 

  (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于××年×月×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和×××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税和×××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条和第××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税和×××税的纳税义务。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年××月×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税和×××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

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间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签字,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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