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表16)
一、九不准 :
1、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没有技术和质量交底,不准施工。
3、未经隐检、预检及检查验收手续签认之前,不 准进行下道工序。
4、没有材质证明和试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 、半成品不准用于工程。
5、工地不准变更砂浆、险配合比。
6、未经考试合格的特殊工种,不准从事该专业的 施工,做到持证上班、岗。
7、严格按图施工不准任意变更图纸要求,凡须变 更的事先办完手续后再施工。
8、没有进行结构验收的,或未得到政府质检站同 意不准进行装饰工程。
9、留有大量回头活,不准进行油漆、刷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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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不验评 :
1、班组不认真自检,无自检记录不验评。
2、分项工程没有全部完成本工序之前不验评。
3、砂浆、混凝土没有R28强度结果的分项不验评。
4、分项工程完成后,工长不组织质量检查不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