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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奖金及奖惩制度


)开除:予以解雇。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薪资、奖金及奖惩制度(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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