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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的几点研究


基础上,把物业税开征涉及的房屋值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标准、评估单位以及房屋权属确认等一系列基础性的技术性,解决税基问题。开征物业税后,地税部门应配备专门征收物业税的人员,来研究掌握物业税的具体征管模式。笔者认为物业税的开征,要辅之于住房,银行存款实名制的落实,凡是在房产所在地有稳定收入的业主应实行源头控管,可通过行政、企事业单位等从工资卡中代扣代缴;不在房产所在地以及无固定收入的业主应缴的物业税,建议由物业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对拒不缴纳物业税的单个业主,应完善相当法律法规,由地税部门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其他部门协作配合,来保证物业税的顺利实施。

总而言之,物业税的出台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对各地不同住房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目前就“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税制日臻完善,达到二者和谐的目的。
《开征物业税的几点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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