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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田基本建设工作浅见


有偿的原则。”
   3、《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文件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收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
   (二)准确把握文件的核心和重点
   上述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对农民“两工”问题规定的明确、具体、严格、针对性强,具有广泛的使用性和可操作性。笔者通过学习文件,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深刻领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两工”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两工”政策规定的根本出发点是减轻负担,尊重民意,保护民利,即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得到实惠。
   二是要把握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两工”政策界限的严格规定性。如文件规定国家承担大江大河大湖地区的水利设施修建投资,对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的基本建设,提出了“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规定了村民“一事一议”的范围,规定了抗洪、抢险动用农村劳动力的权限,并规定不准强迫命令,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准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对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规定了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用工形式。这些政策界限是我们今后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中必须严格掌握的。
   (三)xx县今后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形式的选择
   xx县属国家贫困县,县乡两级财政困难,村级集体经济十分薄弱,农民收入水平低。这样的实情决定了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从县情出发,基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xx县今后一个时期的农田基本建设应重点选择以下组织形式:
   第一,安排农村一事一议多向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倾斜。
   第二,对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农田基本建设项目采取换工或借工等方式。即受益村一村干不了的,需要别村帮助的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可试行由乡镇政府出面搭桥,经受益村和换工(或借工)村双方协商,双方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对综合经营性水库除险加固修善,按照谁经营谁出钱,谁受益谁修善的原则组织修善。
   第四,对有受益性的水田开发、草场开发、经济林开发和“四荒”开发等项目采取招商引资向社会招投资的方式进行。
   第五,对一村或几村受益的农田水利设施修建,可以按《辽宁省农村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组织修建。
   第六,县内中小河道修善,按中央政策规定内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在县乡财政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情况下,可采取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专户,逐年积累,待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再补施工。
   事实证明,农田基本建设是xx县脱贫致富的基础性工程,不但过去搞,今后还要下大力气,继续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好。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田基本建设工作浅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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