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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章程


散时;
     一、公司解散时,自决定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本公司清算由股东组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二、公司清算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处理办法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一)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按前项清偿后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一)项的规定清算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被宣告破产,公司的清算办法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四、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一)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一条股东违反本章程,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议决议解决。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归公司股东代表会。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于公司公告终止时自行废止。
     二○○*年七月十八日
     股东签名(盖章):
   

《***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章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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