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
大力发展和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的发展方向。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用来调查、分析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专门技术,如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用计算机摹拟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等。现代技术可大大拓展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刑事科学技术能够通过从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的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对刑事科学技术一直重视不够。侦查模式的转换要求我们从倚重供述转向注意其他证据形式,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大力加强刑事侦查的技术研究,大力提高侦查机关的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实现侦查在技术含量是的提升。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侦查信息网络系统。许多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和明显的犯罪现场,且行动非常隐秘,因此拓宽侦查的信息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刑事侦查的信息来源主要有群众举报、犯罪人自首、领导交办和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等几种途径,信息来源非常有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以下信息渠道是可以利用的:一是其他部门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线索。目前,我国的人大、纪委、监察、公安、法院等许多部门都设有信访办公室或举报电话等算什么接受群众报案、控告举报,但这些部门之间在信息的使用上很少进行沟通,今后有必要加强信息的登记管理,并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将全国所有接受群众报案、控告和举报部门的计算机进行联网,实现全国信息的资源共享;二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资料。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极不规范,根据国外的做法,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不仅应该包括工资收入,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接受赠与、股票证券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都必须定期申报。将这些信息纳入信息网络系统,对于侦查人员及时核查被追诉都的支出中是否含有非法收入,准确侦控犯罪,将重要意义;三是新闻媒介接受或报道的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等等。
健全和完善侦查的配套法律、法规。我国立法关于侦查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定,还相当不完备,甚至存有严重的空缺。例如关于收集各种证据的程序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当前特别关于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的强制与保护制度等,几乎是空白。另外,还要制定系统的规范秘密侦查的法律、法规。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秘密侦查是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的智能化、隐秘化和组织化而出现的。新的社会形势“提出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明确规定,对贿赂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手段;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可以采用“通讯窃听”手段;法国于1991年7月10日通过的第91-646号法律在原《刑事诉讼法典》中增加了“电讯的截留”一节,对秘密监听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我国澳门地区1997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典》也专章规定了“电话监听”。秘密监听是侦控高智能、高隐秘性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必要手段。并且由于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均未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同时还能比较有效的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本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秘密监听的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亟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加大侦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只需在室内进行相比,其他侦查方式将涉及到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更复杂的侦查操作,因而也就需要更充足的司法投入,如检验物证、书证需要购置技术设备和培训操作人员,勘验现场需要出动车辆和大批侦查人员,制作视听资料需要比较先进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大对侦查的司法投入。
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科技侦查队伍。刑事案件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有些是可以通过短期培训来完成的,有的则是只有经过长期的系统学习甚至专业训练的人员才能掌握,如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测谎器等高级技术装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往在进行侦查人员的人事管理时仅注意配备法律方面的人才,甚至吸收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侦查的人事管理模式,大力引进精通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心理学和语言学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只有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化侦查队伍,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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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和能力不足又缺少细致的专业分工的情况下,收集其他证据还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所有这些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遇到的现实困难都迫使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控人员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力图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
总之,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可概括为“从供到证”,即口供本位。其特点有五:一是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采取“无供不定案”的惟口供主义;二侦查过程秘密进行,缺乏侦控对抗;三是“三对口”的定案方法,即犯罪嫌疑人承认,两个证人证明,就万事大吉了,以拿口供找证据为中心展开侦查;四是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诉讼进行中翻证翻供普遍存在;五是侦查中的“夹生饭”较多,大部分案件经不起诉讼程序和历史的考验。
二、转换侦查模式势在必行
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决定了必须要破旧立新。旧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有四:一是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违背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原理,使案件的质量没有了物质保障。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建立在扎实可行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成为铁案。仅凭张三这么说,李四那么说就定案,显然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历史经验和侦查长期以来的成功或失败的教训都告诫我们口供主义害死人。因此,《刑事诉讼法》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作为我国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三是在刑事诉讼中以口供等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从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和审判,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因为被告人或证人一旦改口,案件必然卡壳,诉讼程序必然走回头路。大量的实践已经证实,以口供为中心或只靠言词证据定案,必然造成诉讼成本浪费,甚至冤假错案丛生。解决这个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要转变侦查模式,要从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观念转变到物证是证据之王上来。四是这种侦查模式必然会侵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口供主义之下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致伤致残、致死人命时有发生的情况,不能不使我们想到,传统的侦查已经发展到非改不可的时候了。否则,它必然成为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实现司法现代化的绊脚石。
侦查模式的转换是由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在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逼取被告人口供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这种专横而又野蛮的诉讼制度引起了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的鞭挞。于是,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率先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废除刑讯,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初步转换。随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又将产生于英国中世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加以吸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从而使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彻底转换。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裁决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其享有沉默权,从而使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再次得到有效限制。同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吸收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世界各国予以遵守。该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现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生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甚至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势在必行,这一发展了的形势,必然导致侦查模式的改革和转换。
转换侦查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从立法上考察,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于“由证到供”,我国侦查实践中过分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并且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人证,必然要导致刑讯逼供。通过刑讯而获取的证据,迟早是要翻案的。如果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引起刑讯逼供,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仅仅因侦查人员的过错而逃脱法律制裁,这显然是违反侦查的初衷的。从这一角度讲,我们也应尽早实现侦查模式转换。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必须转换侦查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和科学技术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反贪污贿赂侦查中,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人员,其关系网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过早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必然导致毁灭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托人说情、逃跑等 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侦查带来阻力和障碍。相反,采用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就可以大大侦查和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
刑事审判的实践告诉我们,许多案件的被告庭上翻供,并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常常使侦查机关非常被动。从这一现实考虑,我们也应转换侦查模式。
转换模式更是保护人权的迫切需要。刑事司法中的人权瓮中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已经提到了党中央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了很不好影响,这与司法实践中被告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不无关系的。此外,案件侦查的结果,总会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是冤枉的,过早地采用刑讯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会给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其生活和造成不便,破坏侦查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改变政法机关的形象,使人民群众放心、满意方面考虑,转变侦查模式也势在必行。
三、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口供本位是指侦查的过程中以收集口供、语言等言词证据为主的侦查方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有五方面:一是侦查活动的中心是拿口供,其指导思想是以口供主义为指导,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就万事大吉;二是侦查程序的启动或强制措施的适用,并没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只要有了犯罪的线索或一定的举报,就启动各种强制性措施,采用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方法;三是定案的模式和标准按照“三对口”的方式。只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承认,有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就认为已达到案件的证明标准,宣告侦查终结;四是审讯被告和调查证言的方法,常常会发生刑讯逼供(证),骗供(证)、诱供(证)的现象。因为侦查活动中,各种矛盾冲突已经决定,诱发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侦查人员急于拿下口供,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对矛盾的冲突激化的结果,很容易产生刑讯逼供,所以,形形色色的逼供、打人、诱供、骗供等问题,久禁不止,屡禁不止;五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质量较差,因为各种言词证据证明力的一个本质牲,就是缺乏客观性和稳定性,而变化无常,导致诉讼反复,庭上翻供翻证的多,一审后上诉的多,二审后申诉的多,审判监督程序混乱,诉讼成本加大,诉讼资源浪费,诉讼效率和公正无从谈起。
物证本位是指诉讼的进行要以实物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的一种侦查思路和模式。其特点:一是侦查的指导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识,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思路和方法,坚决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案件的查处不是建立在张三这么说,李四那么说的言词证据上,而是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实物证据之上;二是在侦查思路和方式上,采用先取证后动(抓)人的模式,只有在拿到一定的比较可行的证据后再采用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是对口供的适用上,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侦查的重心不是拿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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