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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工作的探析


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和87条,明确了事故当事人可以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但目前保险公司普遍不认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协议,造成当事人无法实施该项法定措施。另外,部分事故当事人担心自行撤离现场后,办案民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是否会设置障碍,影响其保险理赔,因而不肯轻易撤离。而事实上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可能存在骗保情况、互碰免责也可能使保险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损害,但从社会效益来说,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为此,支队通过多种渠道也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改进和完善当前的保险理赔机制,从客观上创造条件,提高当事人的自撤意识。
交通事故现场“快处”既需要民警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的共同作用,也是“排堵保畅”中永恒的主题。对此,支队仍将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增强民警事故“快处”意识、提高“快处”技能、加大“快处”宣传力度、从严执行“快处”制度、完善“快处”考核,不断探索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形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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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工作的探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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