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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根据中发(1993)9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
   二、未经局党组批准,不准在本职权范围内的下属经济实体兼职取酬,利用职权“强行”服务而获利。
   三、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利用个人技术从事工程及其它相关营利性业务,
   四、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在配偶、子女和亲友从事的经营点和企业帮助和提供服务。
   五、不准占用本单位的公物,设备材料为亲友、子女经商、办企业服务。
   六、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招揽业务。
   七、不准请下属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服务。
   八、局属工作人员亲属经商、要按章守法经营,要租赁局里出租门市的要按规定按时缴交水、电、房租费,按章缴交各种税费。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由本局纪检监察按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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