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报告总结 >> 调研报告 >> 正文

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经验启示


信用卡公司和投资机构可以优先给予其信用支持,而且通过更为优惠的利率鼓励其使用各种信用资源。其结果是,银行贷款等各种信用资源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二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机会选择优质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可使授信者发现更多的潜在的优质客户,也同时面临着失去其已有的优质客户的风险,因此每一个授信机构都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这就促使授信者必须以更加优惠的价格、更好的服务为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产品。其结果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就成为银行、商业企业等授信机构竞相追逐的重点,也因此能够赢得更多的选择机会,以得到更为优惠、满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事实上,这对于信用领域、特别是银行之间的竞争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全面共享信用信息对失信者具有惩戒效应,并能够消除或抑制多头、过量借贷的不良动机。当授信机构能够共享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行为等负面信息时,授信机构就会要求那些有负面信息的申请者支付较高的利率来获得贷款或规定更为严格的赊销付账条件,这既是授信机构防范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失信者的惩戒。因此,在美国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获得良好的信用记录以获取低成本的信用资源。信用信息共享不仅仅需要知道企业和个人的负面信息,更需要了解它们的总体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因为,企业和个人可以利用多头借贷来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而这种多头、过量借贷的企业和个人一旦不能履行债务或宣布破产,其给授信机构带来的损失将是很大的。例如,香港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只限于负面信息,而近年来由于多头、过量借贷而导致的个人破产出现了快速上升趋势,香港每名个人破产者平均向12个金融机构举债,欠债总额达到月薪的55倍,而美国个人破产的欠债平均水平是月薪的21倍。因此,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才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起到惩戒和约束的作用。  四、经验启示和政策建议  (一)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开放、透明和公平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征信企业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因此,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而不能简单地用建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来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更不能用其来替代征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和从事社会化征信服务的征信企业。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考虑到我国有关信息使用和传播的法律规定还十分缺乏,信用信息共享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订,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着眼于长期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完善的同时,目前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共享问题。  首先,必须对征信行业可以收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没有明确立法,因此,有必要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内容,采集方法和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在确保征信公司不侵害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前提下,使征信服务获得充分的信用信息。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一些主要做法。  其次,尽快明确政府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特别对工商、税务、法院、技术监督、统计、中央银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为征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创造条件。  第三,尽快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三)打破信用信息垄断,注意防止征信服务领域中可能出现的利用信用信息的寻租行为  在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收费、指定代理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这一现象需要引起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垄断和寻租现象的蔓延。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规范政府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明确与信用信息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不能参与建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也需要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行为,从规范征信服务、明确信用信息产品的内容、鼓励综合征信服务等角度来制订对征信企业的管理办法。  (四)培育和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企业的发展  作为信用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市场中介,征信企业是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信用信息全面共享的重要基础。鉴于我国征信服务业发展已经起步,以及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约束,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快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首先,在征信服务领域,应当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国内民间资本或私营企业投资征信服务领域。征信服务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竞争行业,一方面需要在数据收集、信息分析、经营管理以及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长期的积累,另一方面,也需要大量资本的支持,以加快技术进步和整合市场中已具有的优势资源,以取得征信服务的权威性和规模效益。美国的邓白氏、益百利、环联等征信公司都经历了

《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经验启示(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40797.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调研报告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