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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的程度要求及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局纪检监察应结合和自身特点,及时掌握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全局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局党组成员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考核。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和执行不力的应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考核结束时,应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的分管领导反馈,必要时可向本人反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责任范围,分清各责任人应负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4条办理。
   第十七条:党员干部违反中央、省市及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局全体同干部。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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