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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倡导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学校教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在编教职员工。
   二、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必须政治思想突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努力探索。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敬业爱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在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方面有显著成绩。
     2、围绕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积极投身课程教材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严谨治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效率。在教学中起骨干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3、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能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开展教育科研,并积极推行和运用科研成果,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开发教育资源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实践,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时间。
     每二年一次,与评选市、区先进个人同步进行。
   四、评选程序。
     学校建立评优领导小组,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把评选条件和评选的有关规定、精神,向广大教职工广泛宣传;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择优推荐;坚持做到“评选条件”、“奖励名额”、“评选程序”和“评选结果”四公开,确保评选工作顺序进行。
   五、评选名额及比例。
     1、名额。
     先进个人数是为在编教职员工总数的10%(市、区先进的名额由教育局分配)。
     2、比例。
     行政人员占总名额数的15%左右,35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占总名额数的20%左右。
   六、奖励。
     按照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实施奖励。
   

《学校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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