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
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程序,按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制定《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如下:
一、立案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生育现象,要先初步核准,再于三日内认真填写《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上报县计生局。
2、县计生局接到乡镇所报的《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于二日内上会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领导(法人代表)即在立案报告书上签字,立案生效。
3、对决定立案的,由县计生局填写《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一式二联,送乡镇人民政府一联。
4、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计生局转送的立案决定书后即进入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立案的违法生育现象的调查,必须是具有计划生育执法资格的二名工作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恰当询问,认真作好笔录,同时要搜集有关的证件及物证。
3、调查材料应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判决书、收入标准等)。
4、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调查由县计生局直接调查取证。
5、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人填写《违法生育案件调查表》,连同所有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县计生局。
三、征收
1、县计生局根据调查取证研究后提出征收意见,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一式三联),交由乡镇计生办送达当事人,并带上送达回执。
2、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并在送达回执上填字,后由乡镇计生办送交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及乡镇调查人员依法做好举行听证会的工作。
4、县计生局研究后作出征收决定,填写《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职工干部的由县计生局直接征收。
5、乡镇人民政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务必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6、当事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缴清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事人出据盖有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专用票据。
7、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所缴的社会抚养费后于三日内缴存县财政专户。
8、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县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材料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签注意见,加盖印章,由当事人送交县计生局。
9、县计生局作出对当事人是否分期缴纳的批准决定,填写书面通知书,转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按批准决定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行政复议及诉讼
1、当事人对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停止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
五、收缴滞纳金及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既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第31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当事人在规定的30日内未缴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填写《加收滞纳金申请书》上报县计生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交乡镇送到当事人手中,再签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3、当事人在接到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一月后仍未交纳的,由县计生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又按时落实了节育措施,落实了党政纪处分,由县计生局发给《违法生育结论证》以作结论,不再追究。
七、法律文书样表
1、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
2、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
3、调查笔录
4、违法生育案件调查情况表
5、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
6、送达回证
7、举行听证会告知书
8、听证委托书
9、听证笔录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11、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通知书
12、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申请书
13、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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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程序,按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制定《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如下:
一、立案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生育现象,要先初步核准,再于三日内认真填写《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上报县计生局。
2、县计生局接到乡镇所报的《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于二日内上会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领导(法人代表)即在立案报告书上签字,立案生效。
3、对决定立案的,由县计生局填写《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一式二联,送乡镇人民政府一联。
4、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计生局转送的立案决定书后即进入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立案的违法生育现象的调查,必须是具有计划生育执法资格的二名工作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恰当询问,认真作好笔录,同时要搜集有关的证件及物证。
3、调查材料应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判决书、收入标准等)。
4、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调查由县计生局直接调查取证。
5、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人填写《违法生育案件调查表》,连同所有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县计生局。
三、征收
1、县计生局根据调查取证研究后提出征收意见,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一式三联),交由乡镇计生办送达当事人,并带上送达回执。
2、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并在送达回执上填字,后由乡镇计生办送交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及乡镇调查人员依法做好举行听证会的工作。
4、县计生局研究后作出征收决定,填写《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职工干部的由县计生局直接征收。
5、乡镇人民政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务必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6、当事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缴清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事人出据盖有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专用票据。
7、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所缴的社会抚养费后于三日内缴存县财政专户。
8、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县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材料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签注意见,加盖印章,由当事人送交县计生局。
9、县计生局作出对当事人是否分期缴纳的批准决定,填写书面通知书,转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按批准决定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行政复议及诉讼
1、当事人对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停止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
五、收缴滞纳金及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既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第31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当事人在规定的30日内未缴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填写《加收滞纳金申请书》上报县计生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交乡镇送到当事人手中,再签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3、当事人在接到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一月后仍未交纳的,由县计生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又按时落实了节育措施,落实了党政纪处分,由县计生局发给《违法生育结论证》以作结论,不再追究。
七、法律文书样表
1、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
2、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
3、调查笔录
4、违法生育案件调查情况表
5、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
6、送达回证
7、举行听证会告知书
8、听证委托书
9、听证笔录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11、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通知书
12、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申请书
13、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