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
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合同产品考核试验应有乙方技术人员参加,双方人员在甲方工厂共同进行。考核方法见合同附件5。
2.经考核,如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5规定,即通过验收,双方联合签署合同产品的考核证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持两份。
3.经考核,如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合格后,按本章第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证书。
4.如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系乙方的责任,则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乙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及更换和修复缺陷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甲方责任,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验收合格且又系乙方责任,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经过三次考核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8章第6条处理。如系甲方责任,则双方应在考核证书上签字,但乙方仍有义务帮助甲方考核成功。
第八章 保证及索赔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有关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2.乙方保证(根据附件2)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及时交付。
3.如果乙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本章第2条的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45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正确、清晰的技术资料寄给甲方。
4.如乙方因第12章第1条以外的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期内交付附件2所指的技术资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一周之内仍未能交付资料,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罚金,每拖延一周支付第三章第1条价格的0.25%违约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第三章第1条价格的5%。
5.乙方向甲方支付第8章第4条规定的违约罚金不能免除乙方向甲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责任。
6.按第7章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考核三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将甲方已经支付的钱部金额,并加以年利×%(百分之 )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②若产品不合格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甲方仍可投产的,乙方应按以下规定赔款:(略)。
第九章 侵权和保密
1.乙方保证它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甲方同意对乙方提供的技术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术内容之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而且甲方获得了已公布的证据,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3.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即甲方有权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章 税收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乙方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章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2.钟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双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延续时间超过12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签字后,各方应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合同未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
2.从合同生效日算起,本合同有效期为10年。
3.本合同的任何终止,不影响双方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直至偿清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为止。
4.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一式四份,每种文字双方各执两份。
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7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
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需由双方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此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7.为执行合同而发生的双方间的通讯均用英文进行。正式通知以挂号信航寄,一式四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乙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电话: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附件1
合同产品的技术规范和合作生产的分工
1.1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生产的第一台合同产品是乙方设计的3000吨3.6米立式弯板机。
1.1.1 3000吨立式弯板机的技术规范:
立式弯板机可以进行下列在机器工作能力范围以内的工作:
冷弯、热弯、钢板矫直、折边及锥形件弯制。
弯板机的能力包括下列特别的弯曲要求:
厚 度: (mm) 75 60 60 130
外 径 (mm) 1250 6120 1220 2260
板 高 (mm) 3600 2200 2200 2300
屈服强度 kg/平方毫米 35 60 50 25
(板材提升到机器中心高度)
还将提供一台 微型计算机,配有软件,可用软件按照特殊的弯曲要求选择出最佳压杆位置。另外,计算机可用来表示机器的性能图。
还提供一台完善的曲率计,以测量外半径在250-1250(mm)范围以内的弯曲板材的曲度。该曲度计在测量外半径大于1250(mm)的工件时,工作精度便减低了。
1.1.2 全套弯板机及其配套件包括下列之部件:
(1)顶接、铰接梁、铰销、提升汽缸及托架;
(2)底台;
(3)后梁及冲头,密封件,衬垫及止挡装置;
(4)活动梁及全套夹紧冲头装置、压杆及机械调整装置、平衡梁及曲率计罩;
(5)工作辊及辅助辊;
(6)液压递进马达、齿轮箱及固定底板;
(7)全套液压装置,包括泵、电机、阀、油槽、压力计及试验接头;
《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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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考核,如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5规定,即通过验收,双方联合签署合同产品的考核证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持两份。
3.经考核,如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合格后,按本章第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证书。
4.如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系乙方的责任,则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乙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及更换和修复缺陷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甲方责任,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验收合格且又系乙方责任,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经过三次考核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8章第6条处理。如系甲方责任,则双方应在考核证书上签字,但乙方仍有义务帮助甲方考核成功。
第八章 保证及索赔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有关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2.乙方保证(根据附件2)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及时交付。
3.如果乙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本章第2条的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45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正确、清晰的技术资料寄给甲方。
4.如乙方因第12章第1条以外的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期内交付附件2所指的技术资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一周之内仍未能交付资料,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罚金,每拖延一周支付第三章第1条价格的0.25%违约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第三章第1条价格的5%。
5.乙方向甲方支付第8章第4条规定的违约罚金不能免除乙方向甲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责任。
6.按第7章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考核三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将甲方已经支付的钱部金额,并加以年利×%(百分之 )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②若产品不合格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甲方仍可投产的,乙方应按以下规定赔款:(略)。
第九章 侵权和保密
1.乙方保证它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甲方同意对乙方提供的技术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术内容之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而且甲方获得了已公布的证据,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3.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即甲方有权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章 税收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乙方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章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2.钟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双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延续时间超过12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签字后,各方应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合同未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
2.从合同生效日算起,本合同有效期为10年。
3.本合同的任何终止,不影响双方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直至偿清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为止。
4.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一式四份,每种文字双方各执两份。
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7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
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需由双方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此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7.为执行合同而发生的双方间的通讯均用英文进行。正式通知以挂号信航寄,一式四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电话:
乙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电话: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附件1
合同产品的技术规范和合作生产的分工
1.1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生产的第一台合同产品是乙方设计的3000吨3.6米立式弯板机。
1.1.1 3000吨立式弯板机的技术规范:
立式弯板机可以进行下列在机器工作能力范围以内的工作:
冷弯、热弯、钢板矫直、折边及锥形件弯制。
弯板机的能力包括下列特别的弯曲要求:
厚 度: (mm) 75 60 60 130
外 径 (mm) 1250 6120 1220 2260
板 高 (mm) 3600 2200 2200 2300
屈服强度 kg/平方毫米 35 60 50 25
(板材提升到机器中心高度)
还将提供一台 微型计算机,配有软件,可用软件按照特殊的弯曲要求选择出最佳压杆位置。另外,计算机可用来表示机器的性能图。
还提供一台完善的曲率计,以测量外半径在250-1250(mm)范围以内的弯曲板材的曲度。该曲度计在测量外半径大于1250(mm)的工件时,工作精度便减低了。
1.1.2 全套弯板机及其配套件包括下列之部件:
(1)顶接、铰接梁、铰销、提升汽缸及托架;
(2)底台;
(3)后梁及冲头,密封件,衬垫及止挡装置;
(4)活动梁及全套夹紧冲头装置、压杆及机械调整装置、平衡梁及曲率计罩;
(5)工作辊及辅助辊;
(6)液压递进马达、齿轮箱及固定底板;
(7)全套液压装置,包括泵、电机、阀、油槽、压力计及试验接头;
《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