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新形势下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贫返贫、因病致贫的一种好形式,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卫生事业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高度重视。从其运行的基本情况看,通过合作医疗使医疗机构增添了活力,农民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实惠,体现了互助共济的优越性,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群众因贫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实践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它的建立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一、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试点和调查,我们发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面相对较小,大多数农民群众的受益补偿率普遍较低。以某县某乡镇为例,该镇农业合作医疗受益人口仅占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总数的43.7%。由于受益补偿率低,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合作医疗工作巩固提高的连续性和持久性。资金筹集过少,使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加大,大病报销资金兑付的风险也相对增加。
二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从市级合作医疗试点县来看,在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上主要是农民群众筹资能够及时到位,但乡镇的补助资金常常难以落实,使承担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难以为继;有的只建专帐不设专户,影响了正常医疗救治的运转。同时,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致使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缺乏权威而且及时的审计。
三是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医疗设备陈旧,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得不到医疗保障,农民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医疗服务,而且也难以享受到医疗政策带来的实惠。
二、几点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为了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久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制定较科学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科学合理的受益率是巩固提高合作医疗成果的基础。如果受益率提高到一个不适当的标准,就可能使医疗机构负债经营,否则就会影响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和前提。因此,要宣传、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让群众认可。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一定会教育和引导,制订出合理的宣传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维护农村农民健康权益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教会农民如何正确地分析评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弊,根据不同健康状况下农民的心理开展工作。二是要根据年度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对没有享受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本着无病关心的原则,为这部分农民开展一次健康查体,并确实将这一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农民群众的疾病医疗和保健,让农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否则,就会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其次,应严格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的信誉。要严格贯彻执行鲁政办发[2004]17号文件,将全部合作医疗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储存,做到医疗基金统一管理,设专门基金专帐、专户,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定期审核汇总基金运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银行帐户,对农民群众应当享受报销的要简化手续,定期办理,对整个基金的监管要责任到人,防止失控。真正使合作医疗实施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要实行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防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合作医疗上,同时,要放宽转院条件,简化审批手续,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要将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张榜公布,确保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加强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民参保的热情。针对乡镇卫生院存在的机制不活、医疗水平低,设备陈旧的问题,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应加大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的投入,改善就医条件,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让农民群众放心就医。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严格代购药品管理,切实保证代购药品的质量,只有这样,农民的医疗保健才能得到保障,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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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试点和调查,我们发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面相对较小,大多数农民群众的受益补偿率普遍较低。以某县某乡镇为例,该镇农业合作医疗受益人口仅占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总数的43.7%。由于受益补偿率低,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合作医疗工作巩固提高的连续性和持久性。资金筹集过少,使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加大,大病报销资金兑付的风险也相对增加。
二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从市级合作医疗试点县来看,在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上主要是农民群众筹资能够及时到位,但乡镇的补助资金常常难以落实,使承担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难以为继;有的只建专帐不设专户,影响了正常医疗救治的运转。同时,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致使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缺乏权威而且及时的审计。
三是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医疗设备陈旧,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得不到医疗保障,农民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医疗服务,而且也难以享受到医疗政策带来的实惠。
二、几点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为了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久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制定较科学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科学合理的受益率是巩固提高合作医疗成果的基础。如果受益率提高到一个不适当的标准,就可能使医疗机构负债经营,否则就会影响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和前提。因此,要宣传、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让群众认可。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一定会教育和引导,制订出合理的宣传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维护农村农民健康权益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教会农民如何正确地分析评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弊,根据不同健康状况下农民的心理开展工作。二是要根据年度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对没有享受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本着无病关心的原则,为这部分农民开展一次健康查体,并确实将这一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农民群众的疾病医疗和保健,让农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否则,就会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其次,应严格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的信誉。要严格贯彻执行鲁政办发[2004]17号文件,将全部合作医疗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储存,做到医疗基金统一管理,设专门基金专帐、专户,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定期审核汇总基金运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银行帐户,对农民群众应当享受报销的要简化手续,定期办理,对整个基金的监管要责任到人,防止失控。真正使合作医疗实施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要实行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防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合作医疗上,同时,要放宽转院条件,简化审批手续,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要将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张榜公布,确保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加强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民参保的热情。针对乡镇卫生院存在的机制不活、医疗水平低,设备陈旧的问题,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应加大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的投入,改善就医条件,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让农民群众放心就医。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严格代购药品管理,切实保证代购药品的质量,只有这样,农民的医疗保健才能得到保障,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