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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


从度不高。

(五)执法队伍体制不健全。

一是执法观念和执法意识不强。有些干部执法意识不强,随意性大,思想上缺乏公正、公平的责任感,并未能从思想上认识到执法的重要性,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公正执法形象。

二是税务队伍素质偏低。目前的税务干部整体素质很难适应信息化的需求,一些税务干部虽然通过函授等多种途径在学历上有所提高,但学历的“含金量”值得质疑,第一学历本科以上的偏少。税务队伍中的微机、法律、英语专业人才不多,既专微机和外语,又精法律、税收知识和财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则更少之又少。

二、完善税收法制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税收基本法,应该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列为重要内容,以确立中央、地方税收的合理划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府、经济导向趋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我国实行分税制,并且编制复式预算,因此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必要的,应当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围、权限,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再有超越权限、擅自立法的现象发生,否则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行税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学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将印花税合并到契税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农林特产税和农业税;在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基础上,开征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物业税、环境保护税等等。二是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三是新《征管法》的出台,无疑是对依法治税的强力推动,应该进一步加大宣传推行的力度,以适应征管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强化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作为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作出所谓的“优惠”政策,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参与税收执法活动;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二)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

许多国家都建有税务警察,取得了一定效果,我国可以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起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建议一县成立一个税务警察大队,其编制和管理属税务部门,其业务指导属公安部门。税务警察的职责对于涉税犯罪活动应该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对稽查案件应移送司法的进行受理,这样一方面有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备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手段都得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及时查处和快速打击涉税犯罪,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得以大大改观,从而增强税收执法刚性。

(三)统一税收管理模式,加快国地税部门合并步伐。

对于征管改革,应该是“个别试点”,不应是“全面开花”,否则改革成本太高。现在全国各地税务部门都在搞新软件开发,搞改革创新,许多软件的重复开发多花多少钱,机构改革也是如此,一地一模式,每一次改革虽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这种目标不明确、方向不统一的改革不宜提倡。全国应在个别试点的基础上,固定一个模式,在这个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稍加补充完善即可。对于征管软件更应全国一盘棋,这样不仅是节省软件开发成本的问题,也给实际操作运行带来极大便利,大大提高效率。有了统一的机构模式和运行软件,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及时贯彻、准确执行意义重大。

对于国地税部门合并应做到逐步推进,加快步伐,国地税合并不仅仅可以减轻财政负担,方便纳税人,更重要的一点是保证了税法执行上的统一性,它的法律意义重大。

(四)加强税收宣传服务,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就税法而言,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纳税人能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我国的各项税收法律和政策,包括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首先,建立和健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和修改情况通告制度。其次,成立纳税人协会,建立纳税人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的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以税法的自我宣传和教育为重要的内容。再次,对税收法规进行专门整理汇编以供纳税人和有关方面查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向公民广泛宣传和系统介绍我国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税务机关要经常地、主动地、充分地、及时地把税收政策告知广大纳税人,积极地为纳税人提供信息和政策服务,改变过去坐等纳税人来要信息的情况,不能认为“国家制订了税法,纳税人应主动了解”,而要积极地、主动地让纳税人知道并执行,提高税收遵从度。

(五)重视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全局观念,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都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搞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收入要与国家收入并重,税源充裕地区要力争多收超收为国家分忧,国税地税应主动通报情况协调行动等等。

其次要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地位、形象,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鉴于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通过学习培训来解决。一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为税收事业献身的崇高信念。二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三要开展具体执法操作程序的培训,狠抓岗位练兵,培养征管能手。四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资格执法证,并不能从事税收执法,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五是引入人才。主要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取,也可向社会招聘。

再次要搞好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一要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其目的是给执法人员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效率和质量,尽量减少或避免失误,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二要加强税务执法检查。针对各地执法检查多流于形式,检查标准尺度不一、检查结果不如实上报问题,既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保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也要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真正落实整改。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复查、抽查,抽查面应尽可能宽些。对涉及当地政府的,应作好说服解释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级政府报告;对参与和支持违、犯法行为又知情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三要建立税务行政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要求,要建立起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对个人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
《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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