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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特点


记录。二是针对客户的特定需要“量身定做”的信用报告,是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一种深加工。三是“三合一信用报告”(3-in-1Creditreport),是EQUIFAX专门开发的一种信用报告,其主要原理是充分利用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一消费者收集的全部信息整合形成的信用报告。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打分是信用授予方提供授信的重要依据。虽然银行不必须按照个人征信服务公司对客户的打分发放贷款,但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客户的打分较高时,银行一般就直接给予贷款,自己不再审核客户的信用状况,如果客户分值较低,那么银行基本就直接拒绝放贷。美国大多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提供消费者信用打分服务。  衍生产品与服务主要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的除了信用报告和信用打分之外的、与消费者征信关系并不大的其它产品和服务。衍生产品与服务种类繁多,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信用授予方的需求而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帮助客户寻找目标客户和新的业务、帮助客户对其客户进行管理、帮助客户和其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等等。二是针对消费者需求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EQUIFAX公司针对消费者身份欺诈开发出的“消费者信用监视(CreditWatch)”,只要消费者每年向EQUIFAX交纳49美元,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用信息发生变化,EQUFIX就有义务在24小时之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变化通过E-mail发送给消费者,以保证消费者随时监控自己的信用状况,该产品被美国《商业周刊》评为“2001年最好的产品”。再如,EQUIFAX公司开发一种“在线产品”,即消费者“信用打分模型(ScorePower),消费者只要支付一定费用,不仅可以知道自己的信用分数,而且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不断模拟式地“变更”自己的信用记录,由于不同的信用记录将得出不同的信用分数值,这样消费者就可以据此确定自己的信用行为,并在今后指导自己的行为,力图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的销售  在美国,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销售有专门的规定,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它购买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只能用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信用卡等合法的商业交易等目的,否者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非征信报告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没有限制性规定。  对信用报告的销售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线销售”,数据需求方(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进行网络联接,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每位客户都给予特定密码,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登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库,收索需要信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登记记录就知道需求方使用情况,从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二是出售纸质信用报告。对其它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根据产品与服务的性能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特点  (一)市场化方式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主要运行机制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是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其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没有任何准入限制,市场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是维持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运行的主要机制,市场化、商业化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主要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进行监管,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独立性和中立性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立足之本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全部是由私人部门组建成立的,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各商业银行,是独立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第三方,如益伯利(Experian)公司是英国公司GUS(TheGreatUniversalStores)plc的一个子公司,GUSplc是一家从事零售、房地产投资和信息咨询服务的持股公司。EQUIFAX公司是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Transunion公司是美国大型企业集团MarmonGroup的一家子公司,而MarmonGroup是一家向世界50多个国家提供500多中产品和服务的非金融集团公司。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为客户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其基本理念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和政府关系密切,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某种旨意,而如果和银行保持联系,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和银行有某种交易,这都不利于公司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正是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自身较高的信用。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  除了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规定政府公开合理的个人信用数据外,美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私人部门必须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都会自愿而且免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在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时还得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但是信息提供方在购买信用报告时却没有任何利益体现,如价格上的优惠等。我们对此一直困惑不解,当我们向银行提出这一问题时,他们的答复让我们深有感触。如果大家都不提供信息,那么消费者征信行业就不能发展,而且自己提供的仅是部分信息,最终得到的是消费者的全部资料,因此,自己提供信息不仅利己,也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信用哲学”。另一方面,消费者较高的社会信用意识也是促进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消费者个人非常珍稀自己的信用,他们时常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正是消费者对自己信用状况的关心,各征信公司针对消费者开发出大量的信用产品。  (四)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重要利润源泉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取的关于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基本一致,都采取统一的信用报告格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特点(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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