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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XX市林木采伐管理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工作管理,科学、有序、合理采伐林木,促进林业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增长,加快全市绿色家园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继续执行X政办发[2003]1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制定采伐规划。市林业局根据各乡镇(办事处)林木的林龄、生长状况、地理位置、林带网格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5年的林木采伐规划(此规划从2006年开始,首次5年规划为2006年-2010年),统筹安排全市林木采伐工作。
   第二条实行限额采伐。按照省和绥化市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依据全市和各乡镇林木采伐规划,本着生态、效益、发展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林木采伐数量、采伐对象、采伐区域,科学认定病、虫、残、老林标准,优先安排病、残、老林的更新采伐,确保林木采伐按限额有序进行。
   第三条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各乡镇拟申报采伐的林木,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同意,议定林木采伐数量、地点、用途,面向全村公示7天,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采伐申请。个人所有的林木申请采伐,要有村委会意见及印章,并有乡镇政府出据的林权权属证明,经公示后,由乡镇统一进行申报。
   第四条乡镇党委会决策。对于本乡镇范围内各村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交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签字方可上报审批。
   第五条强化现场勘察。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各乡镇林业站都要逐一进行现场勘查,实行全林每木检尺,查清林木座落、株数、面积、胸径和林木权属,再由林业局资源股依据采伐条件和规划,提出现场勘察意见,确定是否采伐以及采伐数量和采伐方式。如勘查设计与实地不符,由负责勘查设计的乡镇林业站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严格申报程序。各乡镇应根据限额和规划向林业局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自2006年起,林木采伐申请由各乡镇统一提交,杜绝个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林业局对拟采伐林木要严格把关,根据资源股现场勘察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林业局上报绥化市林业局依法审批。
   第七条采伐林木出售。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依法审批后,林业局应及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所有林木出售前,应再次召开村民议事会,确定底价,实行公开叫标,竞价出售。《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签字领取,如未按采伐证规定进行作业,由领证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加快更新改造。对批准采伐的林木,应预留清根造林保证金或作业质量保证金,以保障按要求作业及在当年清除伐根,坚持标准整地,全部达到待植状态,下一年春季成林,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及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滥伐林木处理。对于无证采伐、超量采伐、异地采伐及不按采伐证规定进行采伐的,严格按《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不予申报采伐的林木。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林木采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报采伐。
   ①没有纳入林木采伐规划的;
   ②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
   ③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④没有林权证的;
   ⑤林龄达不到要求和农田林网不完善的(残次林及病虫害木除外)。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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