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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借贷合同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 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四)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

《交通银行借贷合同(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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