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自愿入股,按章转退;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独立建账,民主管理。
第八条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及股金
第九条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每股面额为X元,总股份为XX万股,分期招股。职工认股最低为X股,最高持股限额为XXX万股。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
(1)本企业职工出资;
(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
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
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
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
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由持股会统一集中保宇航局。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其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扭亏为盈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事实上的手续费(具体见《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按每年度投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持股当年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提取投资收益的2%~5%,作为持股会的管理费;支付会员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如遇投资企业亏损、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会会员以其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章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持股会负责人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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