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文章标题: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一、经济案件侦查的难点
1、办案经费紧缺,这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问题。
①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这个问题更显突出。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携带了大笔不义之财,多逃往外地(有的甚至逃往境外、国外),犯罪所得转移隐匿地点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外出追逃、取证、查帐次数多,范围大,费用支出大;
②公安部又明文强调办案干警不准同受害人同吃、同住、同办案,不准索取办案经费等;
③对追缴的地产、设备等固定资产需鉴定、评估,对有的帐目需要中介机构审计,而公安机关又无鉴定、评估等专项经费来源,需要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公安机关有限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与侦办此类案件实际需要差距较大,特别是一些大要案的查办更是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必然软化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2、取证难:经济犯罪行为取证难主要表现在取证的时间、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多,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为隐匿罪证,往往跨省市、跨区域虚开,甚至几十个、十几个省市的不法分子相互虚开,公安机关如要获取“有货虚开”亦或“无货虚开”、“善意取得”、“恶意取得”的证据,往往需要依据发票线索,查明最初销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是否一致,是否有所提供货物的能力,货物的来源是否真实等关键问题,而这些跨省市、跨区域的调查取证,所需周期较长,查证难度大。特别是有些案件对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侦查和证明就更难了。
3、发现难:经济犯罪的隐蔽性、预谋性及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使经济犯罪较普通刑事犯罪发现难。大多数经济案件不是发生在现在,只是事情败露在现在。作案的过程往往是一、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所以说经济犯罪引发的后果具有滞后性。案情只有发展到没有新的资金注入来偿还以前投资者的本金时,犯罪结果才会骤然爆发,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其次经济犯罪多与内部腐败问题紧密相连,许多部门是先掩盖起来,尤其是金融案件,先不报,实在包不住了,才报案,这样时过境迁,犯罪证据查起来就相当困难了。
4、法律适用难: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当前的传销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大、影响坏、受害人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以法律规定按“非法经营罪”论处。但在具体的查办过程中,往往是有人无物,经营数额和财产损失很难认定,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的力度。再有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由于没有立案,不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活动范畴之内,因此也不能行使侦查活动的职权和采取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和手段,如不能查询银行存款等,制约了侦查的开展。另外经济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手段狡猾隐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案件定性难度大。如实践中对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承包中经济纠纷与职务侵占往往难以区分,造成了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处理。
二、对策:
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搞好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保证。经济犯罪的特征和经侦的实践证明,无论是部署打击经济犯罪还是侦办具体案件,没有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都难以顺利开展和深入进行。公安机关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重要部署、重大行动和大要案件的侦办,以及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重要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对涉及有关部门和难度大的问题,及时请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解决困难,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
2、统一思想,切实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新思路、新方法。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抓紧建立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和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以信息情报为主导,以案件侦破为核心,专群结合的打击经济犯罪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安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摆上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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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