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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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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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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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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

《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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