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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 
  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 

  第一百一十条 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协议的小时工资如下列: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 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 

  第七节 其他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300日元的费用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前条公司为会员购买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期内退职时,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灾害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当会员负伤、患病或死亡时,依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或救济。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会员因业务负伤或患病时,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用;治愈后如留有残疾时给予补偿;如因工死亡时给予遗属必要的补偿并提供丧葬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第五十四条第4款的工伤休假职员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平均日工资。如职员依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享受病假补偿待遇、伤病补偿年金以及依据劳动灾害保险特别支付金规则享受病假特别支付费、伤病特别年金,根据其金额限度,不支付本条规定的补偿费。 

  在享受工伤休假期间,如工资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补偿费也相应增额;工资水平降低时,将按劳动基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关工伤疾病及医疗补偿的范围、残疾补偿的残疾等级、遗属补偿费的范围及顺序等,均按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员非因工负伤、患病留有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作如下区分给予支付残疾救济费: 
  ──────────┬───────────────────────── 
     残疾程度   │         残疾补助费 
  ──────────┼───────────────────────── 
   终身生活不能自理 │    40天日工资+(工龄×3天日工资)

《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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