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2、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4、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5、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6、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7、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辞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1、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2、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3、出现意外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 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57周岁或女满52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57周岁、女不满52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凡男满56周岁(1946年2月28日前出生)、女满51岁周岁(1951年2月28日胶出生)的现任党政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如本人不愿意参加此次竞聘,可以申请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享受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待遇。 《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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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4、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5、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6、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7、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辞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1、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2、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3、出现意外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 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57周岁或女满52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57周岁、女不满52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凡男满56周岁(1946年2月28日前出生)、女满51岁周岁(1951年2月28日胶出生)的现任党政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如本人不愿意参加此次竞聘,可以申请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享受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待遇。 《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