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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当前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成案特点高发原因打防策略



文章标题:谈谈当前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成案特点高发原因打防策略

从我们对我市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深入调研的情况分析,当前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案发主体大体包括以下这些:一是基层干部包括村民小组长以上的村干部职务犯罪;二是各类乡村企业的从业人员;三是农村信用社内部发生的职务犯罪。从案发率来看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居多,占整个经济犯罪案件发案数的50以上,占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占农村经济犯罪的比例95以上,其次依次为各类乡村企业的从业人员、农村信用社的人员,本文仅就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成案高发原因及惩防对策,做一粗浅探析。相比之下,发案率较高的农村基层职务犯罪,但侦破率却极低,分析其原因如下:



原因一是群众举报的成案率低下。现实中,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确实很普遍,也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愤恨不满,举报也较多,但是群众举报的内容却很少能帮助公安经侦部门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线索和帮助,有的农村干部在当地显露暴富,生活奢侈,加之作风霸道,民主威信低,群众有的对之嫉妒和不公,怀着这样的心态去举报,可想而知对于查处效果而言,有的无端猜疑,捕风捉影,甚至有的无中生有,根本没有什么参考作用;还有一部分群众因为自身利益分配不公导致受损,或者各种权益受到侵害,于是试图想通过举报途径把自身利益得以维护,但是举报内容只是围绕自身利益这一基点,所以对整个职务犯罪的查证并没有太多的价值,还有的群众出于正义感,或联名,或实名,或组织一些党员群众,进行举报,举报信中洋洋洒洒列举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几十项,密密麻麻的字迹布满着控诉状纸,可查证起来却相差甚远;主要是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还有的举报者动机不良,纯属出于对不满,引发矛盾纠纷,利用举报寻机报复,以泄私愤,内容庞杂,读起来大有罪行累累之感,涉案数额无端升级,可初查大多是凭空杜撰一些事实和情节,查来查去都是子虚乌有的事,公安大接访期间,我们受理的育林乡盖某反映其屯长侵占的事实,翻来覆去的查,反反复复的核实举报内容无一属实,无端耗费警力、财力和精力。



原因二是村级财务的确比较繁杂,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事务千头万绪,涉及款项千丝万缕,查账不可避免地陷入重重困境,加之村级财务有的不够规范。确实查处起来不能够得心应手。



原因三是村干部作案时面对着家家户户,不敢明目张胆,相对比较隐蔽,即使不隐蔽,也是查无对证,96年公主岭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招商引资活动,包括村委会一级组织纷纷投身到这场事关全市政治经济中大事的活动,走南闯北,外出招商,期间所耗资巨大,项目包括旅费、招待费、住宿费、租车费等,名目繁多,涉及全国各地,资金来源有的自身资金,大多是借款,或是变卖资产收款等,一直到现在打开村级财务,最大的费用类即是招商引资类,所以村级干部所贪占公款大从此入手,但查证起来一无头绪,二无出路,三无途径,原因是大势所趋,众所一致。难道当地流行一句“招商引资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原因四是群众法治意识不强,加之职能部门不能够尽职尽责,无形中放纵了对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及时有效惩治。本来群众对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究竟该由谁来管辖,不是很有数的,现在管辖村级干部的机构除了由公安经侦部门外,还有市纪检委、监察局、审计局、集体资产管理局、检察院等,所以造成了众多部门管不了一件事、众多人管不了一个人的消极现象,有的部门将村屯举报问题来回推托,有时竟形成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指令让管,有的执法部门查处一阵子,收了一部分款项后,便不了了之,至于该由谁管便不再过问了,大有与已无关派头。1999年我们大队受理南崴子大泉眼村一村民小组长屈某涉嫌职务侵占,先是镇政府纪检部门查完后,移交市纪检委,市纪检委审查后又移交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又移交我大队,这样几个部门查证时间就耽搁了近一年,后由我大队查实后,将其刑拘,报捕时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认为主体暂无法律规定,此时正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司法解释,这才以职务侵占对其批准逮捕,最终群众上访近一年来的案件才画上句号。相比较之下,2003年我们大队侦办的公主岭市环岭乡土城子村原村支书记赵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从本人供述及财务书证,足以认定其涉嫌经济犯罪,刑拘后对其报捕时,经过仔细审查,证据发出了实质性的变化,始因是该村会计刘某业务不熟,单纯平账,忽略了实质,结果账面上支付现金的书证在现实中却不能成立,无奈检察院做出了对赵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这一侧面也足以说明农村财务的不规范,不健全,为村干部职务犯罪制造了有机可乘,同时也给侦查取证制造了麻烦。

除此,致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成因还包括:

一、由于近年来大规模招商引资,


大多企业选址落户,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增多,土地重用补偿款,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笔重要收入,由于补偿款必经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手,于是大笔资金成为一些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猎取对象。



二、财务管理混乱,执行无度。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等问题。具体表现为账目混乱,绝大多数发案单位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不记账或用白条冲账;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一切开支均由主要负责人掌握,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一支笔”,群众无权、无法干预,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村委会成员身兼数职,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有的村长兼会计,有的负责人还兼出纳,缺乏财务应有的制约。加之村级负责人任用亲信,便于职务犯罪,出现了“干得好用不上,用上的却干不好”,村级财会人员素质相对低下也不失为职务犯罪发案原因之一。


三、管理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上级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管理,致使村级组织人员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财务监督脱节,缺乏检查审计,一些明显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大量的白条和虚假发票得以报销,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恣意妄为。特别是针对土地征用补偿、扶贫、救灾等款项的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人借机混水摸鱼,从中侵吞、挪用公共财产或集体财产。


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大权独揽,决策一言堂,随意性大,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财务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等制度,但都不失为摆设,真正公开并发挥作用的太少。


五、困扰侦办农村经济犯罪实际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些相对司法解释尚属真空,实际操作不便,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93条第2款规定解释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的条款之中的“其他”二字容易让人产生非议,再如村级干部实际中利用企业发包、转包,场地厂房租货,机动地发包、土地征用等热点环节都是受贿犯罪高发区,但是查处起来,除了查证客观上的困难外,在定性上也带有一定的争议,是适用刑法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适用刑法385条的受贿罪,两个罪名其一管辖是公安经侦,其一管辖人民是检察院,令人难以适从。


经过我们实际侦办的实践中,缕析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一是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有收不入账,以少报多;二是侵吞、挪用专用款项现象时有发生。从查处情况看,个别地方村委会因债务过多,竟将救济、扶贫等专用款项挪为他用,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然而还堂而皇之称都是为了公家;三是相互勾结,呈裙带关系,由于职务和非法利益的联结,村支书、村委会、会计、出纳、小组长等成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自恃形成堡垒,利用各自职权互为利用,此类犯罪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窝;四是犯罪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所贪占、挪用都不是一次和一笔的问题,而是在长时间内多次作案,虽然每次作案数额不大,但日积月累,造成的的损失和影响却不小。从上述特点我们不难看到这同时也成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从案发所触犯的罪名无外乎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刑法款272条挪用资金罪、刑法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382条贪污罪及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几大类。


以上是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涉案特点和成因的粗浅揭示,我们认为应该不妨从以下诸方面加以研究其打防对策:


一是从预防入手,从前述几类职务经济犯罪,无论是为何主观动机和目的,但都离不开一个贪字,而贪欲的起源还是村级特有的自身素质不高,受教育程度有限,文化层次较低,法制观念淡薄,防御违法犯罪的底线不坚固,为此有必要强化对这些人员的法治教育,思想教育,权力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通过教育,让健康向上的先进理念占领其思想阵地,使其不想。


二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则。各类村级财务经济活动都应制定严格有序的规章制度,同时启动严密有效的办法使其制度落实。职务犯罪离不开利用职务便利的前提,对症下药,应想尽办法遏制其职务便利的条件非法利用。“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已是老生常谈,预防经济犯罪,应从着眼于制度建设,使其不能。



三是切实加大打击力度,从以上农村职务犯罪剖析来看,除村干部职务犯罪较难查证之外因素外,相关职能机构的业务素质及查办力度亟等提高和加大。公安经侦机关应依法适用法律赋予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提高侦查突破案件的主观能动性,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农村经济犯罪的要求,同时与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在各自已的职能范围内严管重罚,多管齐下,切实加大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度,使其不敢。


四、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家属中的一员,社会中的一员,应该从源头中上遏制经济犯罪的苗头发生,加强和家属的沟通联络,加强和其设身处地所在的周围环境的掌握了解,加强案例的剖析、曝光、警戒,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现身说法教育,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受损失的不止是村级组织自身,还有自己的家人,还有整个社会。从这个意义出发,全社会以及每一个家庭的法制教育都应保障到位,共同肩负起预防其经济犯罪的责任,使其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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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企业选址落户,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增多,土地重用补偿款,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笔重要收入,由于补偿款必经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手,于是大笔资金成为一些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猎取对象。



二、财务管理混乱,执行无度。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等问题。具体表现为账目混乱,绝大多数发案单位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不记账或用白条冲账;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一切开支均由主要负责人掌握,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一支笔”,群众无权、无法干预,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村委会成员身兼数职,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有的村长兼会计,有的负责人还兼出纳,缺乏财务应有的制约。加之村级负责人任用亲信,便于职务犯罪,出现了“干得好用不上,用上的却干不好”,村级财会人员素质相对低下也不失为职务犯罪发案原因之一。


三、管理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上级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管理,致使村级组织人员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财务监督脱节,缺乏检查审计,一些明显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大量的白条和虚假发票得以报销,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恣意妄为。特别是针对土地征用补偿、扶贫、救灾等款项的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人借机混水摸鱼,从中侵吞、挪用公共财产或集体财产。


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大权独揽,决策一言堂,随意性大,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财务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等制度,但都不失为摆设,真正公开并发挥作用的太少。


五、困扰侦办农村经济犯罪实际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些相对司法解释尚属真空,实际操作不便,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93条第2款规定解释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的条款之中的“其他”二字容易让人产生非议,再如村级干部实际中利用企业发包、转包,场地厂房租货,机动地发包、土地征用等热点环节都是受贿犯罪高发区,但是查处起来,除了查证客观上的困难外,在定性上也带有一定的争议,是适用刑法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适用刑法385条的受贿罪,两个罪名其一管辖是公安经侦,其一管辖人民是检察院,令人难以适从。


经过我们实际侦办的实践中,缕析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一是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有收不入账,以少报多;二是侵吞、挪用专用款项现象时有发生。从查处情况看,个别地方村委会因债务过多,竟将救济、扶贫等专用款项挪为他用,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然而还堂而皇之称都是为了公家;三是相互勾结,呈裙带关系,由于职务和非法利益的联结,村支书、村委会、会计、出纳、小组长等成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自恃形成堡垒,利用各自职权互为利用,此类犯罪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窝;四是犯罪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所贪占、挪用都不是一次和一笔的问题,而是在长时间内多次作案,虽然每次作案数额不大,但日积月累,造成的的损失和影响却不小。从上述特点我们不难看到这同时也成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从案发所触犯的罪名无外乎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刑法款272条挪用资金罪、刑法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382条贪污罪及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几大类。


以上是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涉案特点和成因的粗浅揭示,我们认为应该不妨从以下诸方面加以研究其打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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