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金融犯罪的惩治和防范
(四)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各条战线、各个单位和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从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
1、加强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就当前的现状而言,金融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打击金融犯罪的活动中做了诸多有益的,但从打击的整体体系上看,缺乏主动积极的防御体系,从而造成打击力度不够。如银行一旦发现资金被骗若能立即报案,是减少资金损失的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当某些金融犯罪案件涉及到几家银行时,有的银行片面考虑本部门的局部利益而不予配合,只要犯罪分子能退还资金便放松打击力度,也不管被退资金来自何处,致使有的犯罪分子拆东墙,补西墙,逃避打击,从而造成恶性循环。由此可见,为了从整体上预防金融犯罪,各地区应该由政法委牵头,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劳教、金融部门和专家共同组成一个规划和预防小组,研究各类金融犯罪发生的情况,提出关于预防的中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对有效预防金融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2、加大金融风险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银行应加大对信用卡、网上银行的服务规范和操作的宣传,增强群众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意识,规范使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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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理由诈骗贷款。这主要是指编造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的虚假理由或者编造子虚乌有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所谓能够产生良好效益的投资项目,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引进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一些不法分子乘机编造虚假的引资理由贷款诈骗。
(2)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文件、颁布营业执照,银行的存款证明、划款证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贷款所需的文件。
(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诈骗贷款。“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变造、作废、无效、冒用的产权证明。
(二)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
1、金融犯罪活动的国际化,超越传统上的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司法管辖。现在的国际金融市场已经结为一体,除了一些不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并且继续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金融流通是跨国界、跨地区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与此相应的,危害资金融通安全的金融犯罪活动也日益国际化,成为跨国家、跨地区的犯罪类型。金融犯罪中的洗钱犯罪和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进行的金融犯罪可以说是金融犯罪国际化的典型代表。目前浦东还未发现,但并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
2、金融犯罪方式呈现高科技化、专业化,这是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必然趋势。由于金融行业和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金融犯罪从一开始就具有职能犯罪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如今各种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普通的外行人对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票据以及汇款、托收、信用证等各种结算方式就已经弄不太明白,更不用提什么期权、期指、互换、对冲等衍生金融交易以及项目融资和证券化融资等各种融资手段了。因此,现在的金融犯罪分子往往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犯罪方式日趋专业化。
上述金融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和高科技化、专业化趋势是基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的归纳。前者着眼于金融犯罪行为的活动范围,后者着眼于金融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两者之间不仅存在着交叉,而且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预防对策。
金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对其惩治与防范的对策也应是多方面的。正如对于任何其他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一样,对于新型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与防范,也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对“症”下药。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的原则出发,才能渴望产生最佳的效果。防治新型金融犯罪的对策主要有:立法对策、司法对策、社会对策以及综合治理。
(一)立法对策:
通过法律预防与惩治金融犯罪行为在所有防治对策中无疑占有核心的地位。与其他防治措施相比,它具有足够的强制力与威慑力,起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立法是法律预防的首要环节,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谈得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治金融犯罪的立法对策主要包括两方面:
1、建立起完备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体系。对于金融犯罪以严厉的刑罚制裁是惩治与预防此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民事等法律规范予以防治和处理的时候,国家是不应动用刑罚的。相对于刑法而言,经济法、行政法、民法更为直接地调控国家的经济活动,因而对于预防金融犯罪的发生具有更直接的意义。目前我国应制定的法律包括:(1)制定完善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详尽规定各种经济与民事犯罪的关系。(2)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如《信贷法》、《个体经济法》等。(3)制定调整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规如《期货交易法》、《投资法》等。(4)加强对外资、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通过逐渐建立和完善与新型经济体制象适应的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体系尽量减少新旧体制交换过程中法律上的漏洞,堵塞此类犯罪产生的机会。
2、建立健全我国刑事法律。金融犯罪大多以贪财图利为目的,如果只有一般的经济、行政、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尚不足以防止行为人为取得不法的巨额利润或避免损失而置法律于不顾。刑法是一切法律的后盾,它可以对犯罪者处以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严厉的刑罚,因而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我国97刑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而且其中关于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对于加强对金融犯罪的刑事调控,以刑法手段有效地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对于新型金融犯罪所表现出的犯罪新动向,有关法律还相对滞后,如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立法还处在摇篮阶段,关于计算机证据规则各个国家、地区不尽相同,量刑幅度也有很大差异,这都是打击这些犯罪的障碍。如何完善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二)司法对策: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是通过司法来实现。纵然有完备的立法,但若不付诸实施或不认真实施,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因而加强司法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惩治与预防金融犯罪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增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力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2)引进竞争机制,选拔金融、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充实到司法机关,壮大队伍力量。(3)增强技术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应注重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市场经济的专业知识,如金融、投资、期货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对付新型金融犯罪的手段,使侦查、检察、审判能适应犯罪的新情况。
2、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准确、有力地运用刑罚手段惩治金融犯罪分子,对于预防金融犯罪地再次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机关往往只关注金融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现象。如果不对金融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制裁,那么一方面会给金融秩序的稳定留下隐患,一旦有机可乘,他们又会故伎重演;另一方面还会诱使其他人员铤而走险,违法作案。因此,对于金融犯罪分子,一经查实,应依法从重从快地处罚,绝不姑息养奸,以罚代刑。
3、加强地区间和国际间司法协作。由于金融犯罪的涉及面广,这给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分子,均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协作尤其重要。各地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有全局的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加强相互间的通力合作。另外,当前国际金融犯罪日趋猖獗,一些境外犯罪集团的人员也逐步渗入我国,与境内犯罪分子相勾结,共同进行诈骗活动,因而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前提下,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分子。
(三)社会对策:
金融犯罪的社会对策采取事先防治金融犯罪的措施、办法,是“未雨绸缪”的对策。
1、金融单位应完善行政、经济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堵塞上的漏洞以预防金融犯罪的发生。金融犯罪的发生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管理制度混乱而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如一些金融部门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管理疏散,公章、私章随处乱放,票据票证无人专管,定期结算走过场,对于贷款不调查不核实,乱批乱贷,导致金融犯罪的发生。因此,金融单位应注意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及时建章立制,改变各项制度不健全、管理较混乱的状况。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除了进行政治教育、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警惕性之外,还要经常加强业务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的质量和防假辨伪能力。这种培训既是业务学习,也是一种防止被害措施。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对本职业务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了解以及对金融、票据、审计等法律的掌握,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他们反诈骗的能力,形成全员防范的战线,使防范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3、加大反腐力度,遏制玩忽职守行为的发生。存在于一些金融机构中的腐败现象是产生重大金融案件的一个原因。如金融信贷部门的一些人员,违章贷款、违章拆借、轻率担保,为罪犯大开方便之门,致使大批贷款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数额上亿元已不是个别案件。因此加大金融机构反腐力度已刻不容缓,一方面强化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对玩忽职守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对于玩忽职守犯罪坚决依法制裁,不能以“失误”等借口敷衍了事或以党政纪代替法律制裁。
4、金融机构应增强技术防范的安全措施。技术防范是预防和控制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来预防金融犯罪。如上文提到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应设置一套合理有效的计算机安全制度,包括系统技术防范措施、系统安全管理措施、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这是预防受侵害的有效途径。减少信用卡诈骗,银行应在信用卡的技术上不断提高,比如提高鉴别持卡人身份的技术、提高鉴别卡的真实性等措施。但是所有安全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应该说没有一种措施是绝对安全的,因此,安全只是一时的,业内需要不断的开发新的技术来为金融系统网络提供安全的保障。
(四)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各条战线、各个单位和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从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
1、加强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就当前的现状而言,金融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打击金融犯罪的活动中做了诸多有益的,但从打击的整体体系上看,缺乏主动积极的防御体系,从而造成打击力度不够。如银行一旦发现资金被骗若能立即报案,是减少资金损失的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当某些金融犯罪案件涉及到几家银行时,有的银行片面考虑本部门的局部利益而不予配合,只要犯罪分子能退还资金便放松打击力度,也不管被退资金来自何处,致使有的犯罪分子拆东墙,补西墙,逃避打击,从而造成恶性循环。由此可见,为了从整体上预防金融犯罪,各地区应该由政法委牵头,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劳教、金融部门和专家共同组成一个规划和预防小组,研究各类金融犯罪发生的情况,提出关于预防的中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对有效预防金融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2、加大金融风险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银行应加大对信用卡、网上银行的服务规范和操作的宣传,增强群众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意识,规范使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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