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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等问题与建议


社逐步改为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清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适当提高股金起点,在扩大吸收农民(尤其是专业户)个人股的同时,适当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取消股金保息分红政策,实行按股分红。这时的增资扩股主要是体现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办社方向和为农民服务的标志。
     ──1998年至2002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在于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措施。随着东南亚金融风波出现,为了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央在1997年底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整顿金融秩序、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从农村信用社的工作重点转向了防范和化解风险。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农村信用社要清产核资,核实损失。同时,继续实行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股金盈利分红。这时的增资扩股不再是坚持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标志,而主要的作用是以此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
     ──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凸显获取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把农村信用社由从前的“农民合作性金融组织”定位成“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这是相当大的突破,明确了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按照这一要求,国务院在部署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时,要求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为此,农村信用社都要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尽快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中央银行资金的支持标准。因此,这时的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既是深化改革中明晰产权关系的需要,也是取得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化解历史包袱,达到国家“花钱买机制”的重要前提和手段。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在历次改革中增资扩股都有不同的要求,都是作为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进行,但每次增资扩股都有特定的含义,分析回顾这些特点,有助于推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等问题与建议(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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