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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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以贷还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