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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先富群体”当“村官”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我县部分“先富群体”参与竞选“村官”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些具有经济实力、却一度远离乡村政治舞台的“先富群体”,在村民主自治进程中脱颖而出成为村级核心人物,如何认识这一新现象,以及如何趋利避害加以正确引导?笔者通过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本情况
   所谓“先富群体”,在我县农村而言,主要指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种养大户。这个群体中大部分对象所拥有的财富规模都大大超出了普通农民,在生活和生产方式上也脱离了传统农民的主要特征,属于受益于政府富民政策的新型农民群体。他们头脑活络,思维创新,有实力、有魄力、有能力,有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并具备较好的社会活动能力。但长期以来,这部分群体在乡村的政治舞台上并没有扮演重要角色。2002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村民自治选举的开展,我县农村“先富群体”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才被极大的激发出来,并成为民主改革中的一个突出现象。
   今年上半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县342个村开展了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据统计,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全县共有选民218295人,其中属“先富群体”所占的比例不到10%,但在全县新当选的338位村委会主任、683位村委会委员当中,属“先富群体”的比例却分别高达40.2%和20.9%,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郊村,比例更高,如:天马镇48个村共选出村委会主任48人,村委会委员94人,其中属“先富群体”的分别占52.1%和27.7%。
   “先富群体”已经成为当前村级基层组织的一支生力军,究其竞选动机,总的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谋求经济利益。争当“村官”或是为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或是为创造更多的财富机遇,甚至不排除部分企图寻机“捞一把”的目的。二是为图政治名声。“商而优则仕”。生活富裕起来的人关心政治、参与政治,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光宗耀祖、出人头地的心理还是根深蒂固的。村主任虽不在国家行政官员的序列,但也是农村的一方“首脑”,是一种地方权力的象征。三是为民造福,希望通过担任“村官”为群众更好地办一些实事,干一番事业。人的基本物质需求满足后,就会产生诸如实现自身价值、贡献社会等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一些农村“富人”在事业上、财富上有所斩获后,立志改变家乡贫穷落后的面貌,以此来回报社会。这种心态是“先富群体”参政的最积极动因,也是“先富群体”参政的主流。大多数情况下,三种动机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因此形成了多样化的参政行为。
   二、利弊分析
   “富人”村官的治理方式在发展村集体经济、加快农村建设方面已经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明显的效果,表现在:在发展思路上,“富人”村官敢于大胆创新,善于挖掘当地资源优势,在开展农业开发、调整经济结构、招商引资等活动中,培养了村民的市场意识,推动了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在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新农村建设中,他们积极规划,建设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改变村容村貌,表现出富于开拓的精神与非凡的工作魄力,为农村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以富人为核心的治村班子,管理主动,完成任务快,勇于改革陈规陋习推行“新政”。如天马镇城郊某村历来是个散班子、乱摊子的“老大难”村。2002年先富起来的叶某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后,凭借良好的群众基础,利用本村地处城郊的良好区位,鼓励群众发展蔬菜大棚种植,大力改变村庄的面貌,修膳村集体活动场所,凝聚了人心、团结了班子。但从全县来看,部分“先富群体”在参政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参政行为不规范。一是参选的方法不规范。如在今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我县城郊某村两位“富人”为竞选主任,各花10多万元费用给选民送钱、送物,后因涉嫌贿选,最终退出了竞选。二是施政决策短期化。在具体施政过程中极易出现搞政绩工程、超村级财力举债建设等短期行为。如:天马镇某村主任为了争取再次当选,在任职的最后期限内,不惜花40多万元村集体资金来硬化村里的所有道路。
   第二、兑现承诺不积极。在竞选时,为了获得村民的支持,“先富群体”往往“财大气粗”,在群众面前公开承诺出资修路搭桥、为村民代缴各种应交款、改善村民福利待遇等,有的甚至不惜违反政策法规规定信口开河。当选后,他们或忙于个人事务,经商办厂、承包工程,疏于兑现承诺,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根本就不可能兑现,对群众不关心、不重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拖再拖,把自己所作的承诺抛之脑后。
   第三、履行职责不认真。一是“先富群体”虽然家在农村,但由于接触农村事务少,不熟悉农村情况,对村民自治的程序方法、政策法规一知半解,不知如何去履行职责。二是在处理村务过程中,将个性作风带入工作中,使管理、决策、监督等各项制度流于形式。三是以自我为中心,不接受领导,不配合工作,甚至与乡镇政府分庭抗礼,对某些政策不执行或不配合执行。如对计划生育、殡葬管理等“得罪人”的工作,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以免得罪选民。
   第四、自身要求不严格。由于“先富群体”工作和生活经历多样,往往思想政治意识淡漠,组织纪律松散,将一些不健康的行为方式带入日常工作中。有的注重在钱上做文章,善于跑关系,搞权力寻租,以关系强化自己权威,捞取私利。有的习惯于一言堂,办事不按程序,决策独断专行,不接受他人监督,甚至为自身利益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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