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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伍的稳定性较差。
     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创办者都是从流出地获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苏州办学,苏州本地教育部门会同苏州市公安局在1998年颁发了《沪教委基(1998)59号》文件,提出了《苏州市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由于种种原因,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外来人口学校的主要问题是:1、办学资质问题。有些校长不具备办学资质,教师无教师证书。有个小学校长本人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水平,教小学一年级。这些学生长大后就是“新苏州人”,如此下去岂不误人子弟。2、办学条件不合格。教室采光、通风不好,有些是仓库、公房等,因陋就简。教室面积、课桌椅等不合要求,厕所、饮用水、饮食卫生存在隐患,不少学校操场、体育设施都缺乏,影响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3、教材采用流出地,各省的不统一,缺乏统一的教材管理和统一的考核标准,教育质量参差不齐。4、经费短缺,常见病防治、体检等都跟不上,对儿童的头、齿、眼、耳等常规检查项目无法开展,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这类学校本来收费就低廉,办学者就尽力压低成本支出,一些最基本的教学器材都不舍得买,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学质量较难保证。
     从总体上讲,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在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应该得到肯定。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中央虽然有规定要当地政府大力协助,就近入学,但并未形成法律法规条文,特别是经费问题无从着落。许多基层政府部门对于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预防保健和食堂卫生等问题普遍进行了监督检查,有些地方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江桥镇政府在近年来筹措了大量资金,加快校舍建设,使得所有居住在当地的外来学龄儿童都能享有求学的权利,考虑到外来入学儿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收取借读费,甚至免费入学,确保儿童入学的权利。机场镇道兴村对皖浦希望学校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校舍,捐献书籍,与当地学校进行教学交流,当地还与学校开展警民共建活动,开办家长学校,既提高了教学质量,也提高了家长的素质,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转三、改进对策探讨
     苏州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发展形势非常快,1998年本市颁布的《暂行办法》中原则性的东西多,而可操作性较差,缺乏量化指标,加强大量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迫在眉捷。
     首先,需要提高对儿童受教育权利的认识。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也是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如果不重视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工作,不但会耽误一代人,也对城市未来的发展不利。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一些措施开展对外来人口中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苏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已在“九五”期间把外来儿童的有关教育保健的状况,列入统计分析的范围,进行一些跟踪研究,在“十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其次,要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
     1、放宽借读条件,降低赞助费用。
     本地正规学校应放宽借读条件,适当降低赞助费用,吸收外来人口儿童入学,为在苏州市打工的有稳定工作、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口的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的机会,这与国与民都有好处。
     2、把闲置的学校资源用于外来人口的教育事业。
     自60年代末以来,苏州的生育水平持续下降,到1998年总和生育率已降到0.87,远远低于2.1左右的更替水平。随之而来的是少年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逐年减少,这部分人口的教育需求萎缩,造成了部分教学资源的闲置。从统计数据来看,1999年苏州市共有小学1208所,与1990年相比,减少了一半多,招生人数也下降了7.65万人;同期幼儿园的数量减少了2/3,在园人数减少了42%。也就是说,随着生育水平的降低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苏州市户籍人口中的少年儿童的实际教育需求有所减少。而以往教育投资形成的教育资源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场地、设备、师资都闲置出来,这些资源可以用于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教育。
     3、广开筹资渠道,解决办学的资金短缺问题。
     在经费的筹集上,可以参考民办学校的办法,同时注意办学对象的特殊性(即生源主要是经济并不富裕的流入人口家庭的子女),本着“政府拨一点、社会助一点、学校让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进行解决。
     这里所说的“政府拨一点”是建议政府从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和每年外来流动人口缴纳的各种收费中抽取部分用以发展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另外,“政府拨一点”也包括流出地的政府补贴一点。因为这些流出人口虽然人在苏州,但他们的户口却在流出地,他们在流出地缴纳的各项税费中包含了其子女的教育经费,既然他们的子女不在原地就读,理应把他们的教育经费转出来。
     “社会助一点”是指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为贫困的外来人口家庭的子女受教育提供援助。
     “学校让一点”,就是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在提供适合外来人口子女教育需要的同时,通过内部挖潜,降低收费标准,使更多的外来人口子女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
     “个人出一点”。按照我国的法律,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让子女上学就是违法。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政策宣传和监督力度,强制某些不愿尽义务的父母送其子女去上学,或可采取不尽义务的父母取消其务工证等措施,避免流动人口中的少年儿童的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
     4、把现有的“民工子弟学校”列入苏州教育管理

《苏州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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