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合约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
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
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
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
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
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
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
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
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
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
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
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
(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
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
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
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
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
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
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
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
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
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
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
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
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
金退还到买方帐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
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
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
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
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
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
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
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
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
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
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
交割。
2.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
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
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
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
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2.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
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
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
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
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
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
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
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附:汽油质量指标(GB489-86)
┌──────────────────┬──┬────────────┐
│ 《期货交易所合约(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43246.html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
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
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
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
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
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
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
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
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
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
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
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
(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
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
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
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
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
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
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
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
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
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
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
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
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
金退还到买方帐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
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
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
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
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
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
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
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
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
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
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
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
交割。
2.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
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
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
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
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2.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
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
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
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
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
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
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
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附:汽油质量指标(GB489-86)
┌──────────────────┬──┬────────────┐
│ 《期货交易所合约(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