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局规章制度
。
3、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未到位的,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不足15分钟的,视为早退;擅自离岗超过半小时或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视为缺勤。
4、上班后10分钟各单位负责签到工作的股室必须收回签到表,统计考勤情况,并在人员去向示意牌上标明去向。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每月统计汇总公布一次。
5、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确需外出的,各股(站、队)负责人须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局副职领导须向局长报告;局机关各股室人员须向股室负责人报告;下属单位人员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6、因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事先请假,并按请销假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7、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和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一般干部职工按级向局分管领导请假,中层以上干部按级向局长请假。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缺勤。
8、迟到、早退2次视为缺勤半天,扣除当月出勤津贴一半;每月无故迟到、早退3-4次或缺勤1天的,取消其本人当月出勤津贴;每月无故迟到、早退超过4次或缺勤超过1天的,除取消其本人当月出勤津贴外,还扣除县当月福利补贴。
9、考勤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的依据。对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缺勤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缺勤半天)责令在股(站、队)作书面检查;三次(缺勤1天)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并给予行政效能告诫一次;超过四次(缺勤1天以上),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辞退)。
10、凡因缺勤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严肃追究责任。
请销假制度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无法正常上班的要及时请假,按权限报批。
2、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请假2天及以上的,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3、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局领导请假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惠委综〔20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正职领导请假,经县分管领导和县长同意,报县委书记审批。副职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凡请假1天的,由正职领导审批;请假2天的,经正职领导同意后,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经正职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5、下属单位负责人请假半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及以上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不超过2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6、请假超过1天的均要如实填写《请假单》,并按权限审批。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缺勤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经领导同意后,要在一星期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7、局领导请假经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请假情况报单位负责考勤工作的股室备查。
8、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按惠委综〔2000〕47号、惠委办〔20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习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
2、坚持每周一晚上安排集中学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和业务知识。同时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内容的学习、讨论。
3、集中学习一般由局综合股负责组织和考勤。集中学习视同上班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考勤制度办理。
4、集中学习期间,全体同志要认真做好笔记,集中精力注意听讲,不得闲聊、做小动作,手机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无特殊情况,不得打、接电话,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5、学习讨论时,每个同志都要认真准备,写好发言提纲,积极踊跃参加发言,发言要扣紧主题、简明扼要,不得漫无边际、影响讨论。负责记录的同志,要认真、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
请示汇报制度
1、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对重要事项应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汇报。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做到事事有着落、有反馈。
2、实行逐级请示汇报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向股(站、队)负责人、股(站、队)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向局长请示汇报。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3、需要其他股(站、队)配合开展工作,主办股(站、队)应事先提出活动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告局长,后进行安排。
4、该请示汇报没有及时请示汇报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议事办公制度
  《计生局规章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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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未到位的,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不足15分钟的,视为早退;擅自离岗超过半小时或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视为缺勤。
4、上班后10分钟各单位负责签到工作的股室必须收回签到表,统计考勤情况,并在人员去向示意牌上标明去向。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每月统计汇总公布一次。
5、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确需外出的,各股(站、队)负责人须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局副职领导须向局长报告;局机关各股室人员须向股室负责人报告;下属单位人员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6、因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事先请假,并按请销假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7、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和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一般干部职工按级向局分管领导请假,中层以上干部按级向局长请假。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缺勤。
8、迟到、早退2次视为缺勤半天,扣除当月出勤津贴一半;每月无故迟到、早退3-4次或缺勤1天的,取消其本人当月出勤津贴;每月无故迟到、早退超过4次或缺勤超过1天的,除取消其本人当月出勤津贴外,还扣除县当月福利补贴。
9、考勤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的依据。对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缺勤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缺勤半天)责令在股(站、队)作书面检查;三次(缺勤1天)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并给予行政效能告诫一次;超过四次(缺勤1天以上),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辞退)。
10、凡因缺勤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严肃追究责任。
请销假制度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无法正常上班的要及时请假,按权限报批。
2、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请假2天及以上的,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3、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局领导请假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惠委综〔20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正职领导请假,经县分管领导和县长同意,报县委书记审批。副职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凡请假1天的,由正职领导审批;请假2天的,经正职领导同意后,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经正职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5、下属单位负责人请假半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及以上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不超过2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6、请假超过1天的均要如实填写《请假单》,并按权限审批。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缺勤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经领导同意后,要在一星期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7、局领导请假经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请假情况报单位负责考勤工作的股室备查。
8、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按惠委综〔2000〕47号、惠委办〔20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习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
2、坚持每周一晚上安排集中学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和业务知识。同时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内容的学习、讨论。
3、集中学习一般由局综合股负责组织和考勤。集中学习视同上班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考勤制度办理。
4、集中学习期间,全体同志要认真做好笔记,集中精力注意听讲,不得闲聊、做小动作,手机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无特殊情况,不得打、接电话,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5、学习讨论时,每个同志都要认真准备,写好发言提纲,积极踊跃参加发言,发言要扣紧主题、简明扼要,不得漫无边际、影响讨论。负责记录的同志,要认真、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
请示汇报制度
1、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对重要事项应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汇报。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做到事事有着落、有反馈。
2、实行逐级请示汇报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向股(站、队)负责人、股(站、队)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向局长请示汇报。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3、需要其他股(站、队)配合开展工作,主办股(站、队)应事先提出活动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告局长,后进行安排。
4、该请示汇报没有及时请示汇报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议事办公制度
  《计生局规章制度(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