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级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监督。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 级 财 务 管 理 办 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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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 级 财 务 管 理 办 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