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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


  7)[ ]发货通知书 

  [ ]装船浦知 

  l到7项单据需要原本__份和副本__份。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 

  10.3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 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 

  [ ]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 
  [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 

  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包装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 ]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 ]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装运条款 

  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 )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1.2.2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 )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 )日前,以电报 /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 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 )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 )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 

  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 

  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 

  11.2.4此条款应作保留或删除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 ]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 

  (1) 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 
  (2) 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 
  (3) 装箱单 
  (4) 重量/数量 
  (5) 原产地证书 
  (6) 由__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7) 所需的其它单据:____ 

  11.2.5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 )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 

  11.2.6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 

  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 
12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平安险,或[ ]水渍险,或[ ]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________ 
  ________。 

  13.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 

  [ ]13.1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 
  [ ]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 )月; 
  [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 ( )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 )月; 
  [ ]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 )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 ]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 )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 ]13.2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 

  [ ]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 )月。 
  [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 )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 )月 
  [ ]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 )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 ]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 )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13.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 

  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 

  14.检验 

  14.1交货前检验(从14.1.4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 

  [ ]本合同中的规定,或 [ ]__标准,进行检验。 

  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 

  检验机构; 
  在中:a)中华人民共和国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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