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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p;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90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80—89分为二等;
   (三)总分70—79分为三等;
   (四)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3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一)对给予奖励的人员在中队全干会上通报表扬;
   (二)经济上按等次发放当月勤务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按照考核成绩,每月对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民警进行奖励,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予奖励;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缺勤和业务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单项处罚和总体评价处罚相结合办法。
   第十九条 单项处罚,对当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给予扣发工资,扣发额分别为:
   (一)迟到: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迟到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早退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脱岗: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脱岗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旷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级规定办。
   第二十条总体评价分值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劳保、津贴。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同时接受民警和上级领导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勤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队内勤对每月勤务进行汇总,形成勤务统计总表;
   (二)中队领导集体对全中队勤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量化计算民警个人得分值;
   (三)评分结果提交中队全干会通报后方可通过;
   (四)报大队领导审批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应出勤天数以当月考勤报表为准,遇保卫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不计在内。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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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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