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简化民事案件案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民事案由的构成要件应当只包括两个部分,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从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民事案由的构成要求来看民事案由主要是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争议两个部分。笔者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主要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争,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作用和意义就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诉争确立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争议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而其权利义务内容所指向的具体标的物的名称就没有必要在案由中再详细的进行表述了。如:房屋买卖、汽车买卖、煤炭买卖、国有土地买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类的民事案件,它们都是因买卖发生争议争,要解决的实质问题都是双方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至于争议标的物的具体名称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无什么多大的关系。需然不同的物法律对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的规定,它们都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对于这类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就应当是买卖合同XXX(质量数量、给付价款等)纠纷,其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就没有表明的必要,完全可以省略不要。又如: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其它特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它们都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所不同的只是侵害的方式不同。所以对于这一类民事案件案由,完全也可以统称为生命健康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而无需将其具体的侵权方式一一标明。
三、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将其法律关系一一进行标明。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其法律关系都是独立的,在民事诉讼中它们是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没有轻重和主次的区别。如:在传统的离婚案件中一般就涉及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和共有财产的分割,而这些问题都是离婚案中十分重要的问题,都是必须在审判中作出判决处理意见的。所以,笔者认为无任是离婚案件,还是其它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应当将它们的法律关系一一在民事案由中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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