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
位、各部门的主动性,多向党委部门、领导汇报,未雨稠缪,多针对本地区的客观实际进行调研和论证,给领导多出建议,不要等到当事人上访演变成群访、集体访,再向领导请示,那是撂担子、丢包袱。其次要敢于担担子,学会分析问题。领导是把握宏观、掌握全局的关键人物,当事人到党委信访部门、人大去上访,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要把人领回去,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解决问题前,要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吃透法律政策、指示精神,平等地对待上访人员,敢于担担子,不要让个案等着领导去拿方案,让领导事必躬亲,那是有意降低领导的地位。
2、坚持司法为民。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为民的意义。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处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必然有少数人心情浮躁,心理失衡。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要理智地、热情地对待他们,做到以耐心说服、积极疏导为主,要善于做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对于上访者思想不通、认识上有差距、期望值过高的,要作细心解释;对于弱势群体要有同情心。强调司法为民,是再次强调司法的性质,强调权力的来源。
3、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在本质上不是民主性的权力,而是一种独断性的权力,我们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以存在部分错误裁判为代价的,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法律制度无法避免这一窘境,因为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总是能够辩清事实真相,不管有什么样的规则,一些对事实的错误判断仍将发生,导致相应的不公正结果,问题在于如何平衡这种危险,各个法律体系使用不同的平衡方式以应付此类危险,它们反映了潜在的社会价值,特定的法律传统,以及在案件某种程度上自我满足的预言”。事实说明,只要有判决就有人不服。这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证明了的。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要宽容审判,我们要允许一定程度的错误存在,如果所有的判决都绝对正确,司法才有权威,那么这世界上哪个国家也树立不起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无从谈起依法治国,也谈不上社会公正。
4、从源头上扼制上访。“法律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我们的许多法官刚出校门就进入到审判法庭,对社会知识了解少,概念化、程式化地生搬硬套地去对照法条,没有从法律目的、立法本意、特殊的环境等综合因素全盘考虑,致使许多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当事人就是不服。然而经过多少年打磨已经成熟的法官却成了这长、那长或其他行政官员,司法资源又一次浪费。而没有成为行政管理的人员的法官,虽然从事审判,因和同龄人相比,待遇偏低,内心的失落,缺乏职业自豪感。因此,理顺各种关系,建立一支具有大局意识,具有很深理论底蕴的法官队伍应摆上议事日程。另外,检察机关对有些案件是否抗诉、抗诉后的社会效果等,也应慎重考虑。
5、依法治访,综合治理。首先,把当事人的上访理由和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区别开来。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冤,就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如串访等对聚访的组织者,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予以坚决打击。其次,上访不实者要承担后果,虽然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申诉权,但所有的国家机关、公益单位都是由纳税人的钱财来维持和发展,无理上访者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如果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这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再次,不能给上访者优越的待遇。有的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的当事人被所在地组织接回来后,面对群众不无炫耀地说:“我这次从北京回来,坐上了飞机,住了宾馆”。为了安抚上访者,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不辞劳苦,多次出入上访者的家园,一声声“王老、李老”的问候,引来多少人羡慕的目光,甚至上访者因上访耽误了农时、务工,获得了不应有的所谓“低保”。历史已证明,南北朝时因僧侣有社会地位,可免税,大量的劳力弃耕从僧,致使“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其结果是国力衰微;明朝因太监得宠、得势及专权,才出现全国各地成千上万的人蜂涌进京要做太监的闹剧。一切源于利益的驱动,一旦上访比做田做工更合算、更风光,一旦解决问题通过上访成为国民的一种心态的时候,生活在这个国度里的人也很难有安宁的日子。面对一拨拨的上访者,唯一的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条例处理,但更重要的是要综合治理。法律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渠道,行政、经济、教育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各部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多沟通,多配合,并在实践中探索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6、从立法的高度解决再审案件中。法律赋予人大、检察机关享有的权力。手表定理告诉我们,一个人有一只手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法确定时间,两只手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准确时间的信心。该到审视我国的再审制度的时候了。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人大对法院有监督权,作为法院应主动地接受监督,坚持所有人大个案监督的案件实行开庭、听证制度,同时邀请人大参加,听取人大意见,多沟通、多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同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共同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正如肖扬院长所言,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强调合作,理顺关系,互相学习,互相配合,互相信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笔者认为,设计我国的再审制度,要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作为原则,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依法纠错,建立以再审事由为核心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当事人的诉权,以程序公正为先导,讲求效益,节约司法资源,强化检察机关在再审案件中事后监督的法律地位,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问题。
《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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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司法为民。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为民的意义。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处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必然有少数人心情浮躁,心理失衡。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要理智地、热情地对待他们,做到以耐心说服、积极疏导为主,要善于做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对于上访者思想不通、认识上有差距、期望值过高的,要作细心解释;对于弱势群体要有同情心。强调司法为民,是再次强调司法的性质,强调权力的来源。
3、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在本质上不是民主性的权力,而是一种独断性的权力,我们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以存在部分错误裁判为代价的,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法律制度无法避免这一窘境,因为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总是能够辩清事实真相,不管有什么样的规则,一些对事实的错误判断仍将发生,导致相应的不公正结果,问题在于如何平衡这种危险,各个法律体系使用不同的平衡方式以应付此类危险,它们反映了潜在的社会价值,特定的法律传统,以及在案件某种程度上自我满足的预言”。事实说明,只要有判决就有人不服。这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证明了的。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要宽容审判,我们要允许一定程度的错误存在,如果所有的判决都绝对正确,司法才有权威,那么这世界上哪个国家也树立不起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无从谈起依法治国,也谈不上社会公正。
4、从源头上扼制上访。“法律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我们的许多法官刚出校门就进入到审判法庭,对社会知识了解少,概念化、程式化地生搬硬套地去对照法条,没有从法律目的、立法本意、特殊的环境等综合因素全盘考虑,致使许多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当事人就是不服。然而经过多少年打磨已经成熟的法官却成了这长、那长或其他行政官员,司法资源又一次浪费。而没有成为行政管理的人员的法官,虽然从事审判,因和同龄人相比,待遇偏低,内心的失落,缺乏职业自豪感。因此,理顺各种关系,建立一支具有大局意识,具有很深理论底蕴的法官队伍应摆上议事日程。另外,检察机关对有些案件是否抗诉、抗诉后的社会效果等,也应慎重考虑。
5、依法治访,综合治理。首先,把当事人的上访理由和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区别开来。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冤,就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如串访等对聚访的组织者,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予以坚决打击。其次,上访不实者要承担后果,虽然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申诉权,但所有的国家机关、公益单位都是由纳税人的钱财来维持和发展,无理上访者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如果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这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再次,不能给上访者优越的待遇。有的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的当事人被所在地组织接回来后,面对群众不无炫耀地说:“我这次从北京回来,坐上了飞机,住了宾馆”。为了安抚上访者,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不辞劳苦,多次出入上访者的家园,一声声“王老、李老”的问候,引来多少人羡慕的目光,甚至上访者因上访耽误了农时、务工,获得了不应有的所谓“低保”。历史已证明,南北朝时因僧侣有社会地位,可免税,大量的劳力弃耕从僧,致使“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其结果是国力衰微;明朝因太监得宠、得势及专权,才出现全国各地成千上万的人蜂涌进京要做太监的闹剧。一切源于利益的驱动,一旦上访比做田做工更合算、更风光,一旦解决问题通过上访成为国民的一种心态的时候,生活在这个国度里的人也很难有安宁的日子。面对一拨拨的上访者,唯一的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条例处理,但更重要的是要综合治理。法律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渠道,行政、经济、教育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各部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多沟通,多配合,并在实践中探索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6、从立法的高度解决再审案件中。法律赋予人大、检察机关享有的权力。手表定理告诉我们,一个人有一只手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法确定时间,两只手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准确时间的信心。该到审视我国的再审制度的时候了。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人大对法院有监督权,作为法院应主动地接受监督,坚持所有人大个案监督的案件实行开庭、听证制度,同时邀请人大参加,听取人大意见,多沟通、多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同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共同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正如肖扬院长所言,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强调合作,理顺关系,互相学习,互相配合,互相信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笔者认为,设计我国的再审制度,要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作为原则,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依法纠错,建立以再审事由为核心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当事人的诉权,以程序公正为先导,讲求效益,节约司法资源,强化检察机关在再审案件中事后监督的法律地位,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问题。
《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