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对违法所采取的惩戒措施,即法律制裁,这是任何其它手段所不能代替的。从法律的连续稳定性来看,法律一经制定,在其有效期内长期实施,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不同而不同,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就能避免感情用事的“人治”所带来的偏私和不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法治完备状态下的社会运行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最恒久最有效的体制保障。
2、政府法制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政府法制工作包括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我国有80%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法规、100%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和实施。因此,在由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组成的法律体系中,政府法制工作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在政府立法方面,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政府出台了免征农业税的规范性文件;为了缩小贫富差距,政府拟对富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国务院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些政府立法行为都为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做出了有效努力。在行政执法方面,政府通过设立行政许可,开展行政征收、进行行政仲裁等方式来管理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保证社会各项活动有序进行。如特种器械佩带许可可防范一般人任意佩带枪支,保证社会安全;取得驾照才能开车有利于消除马路杀手;森林采伐许可、采矿许可可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行政监督方面,既有对政府立法行为的监督,如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更多的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些行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遏制了权力腐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统一。
三、政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目前,在政府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以下几类共性问题。
1、 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工作不力。
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王朝的统治历史,我国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至今仍有很强的 “人治”痕迹,再加上用人制度的弊端,更使得“依人行政”比“依法行政”能得到更多的实惠利益。因此,虽然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还习惯于发指令,批条子,依法行政只是说说而已,并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机关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崇尚长官意志,奉行关系学,法制观念淡薄,不讲究依法行政。办事看领导眼色,行事靠关系疏通,学法走走形式,法律考试请人代替了事,这在每年的“四五”普法考试中时有发生。
近几年,中央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政府法制工作较以前有所加强,我市二次政府机构改革,法制部门不但没有缩减,反而升级增编,80%的市直部门都设立了法制机构。但实际上法制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还远远没有被人们所认识,或者说,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有的法制机构从事的根本不是法制工作;有的单位,法制机构只有一人,达不到涉法案件调查取证二人有效的最低要求。有的单位,法制工作停留在表面化、口头化、纸面化,与实际行政管理工作脱节,领导很少过问法制工作。这说明法制工作的地位还没有上升到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应有高度。
2、立法工作不完善,不少领域立法存在空白。
一是很多领域立法空白。就拿笔者从事的商务领域来说,如近几年电子商务遍地开花,《电子签名法》也应电子商务的潮流应运而生,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电子邮件垃圾问题还有待立法来解决;在建设商务诚信体系方面,虽然全国整规办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服务和监督方面还很不到位,还需要出台有关社会信用的法规来创造高效运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统一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定职能,但纵观现有的商务法规,除了对外贸易法外,若大一个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几乎没有什么行政处罚权,权力和责任不相适应。如:去年常德市酒管办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测评中名列倒数第三名,主要是公众对目前市面上假酒泛滥有意见,实际上法律法规并没有给酒管办授予打假的行政执法权。二是法律与实际脱节。如省政府曾以文件形式授权地(市)外资管理部门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合同、章程进行审批,地(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已按此操作了多年,但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没有授予地(市)级外资管理部门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合同、章程进行审批的权力,法律与实际长期脱节,既没有贯彻依法行政,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三是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去年,我局开展了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单位没有给聘用人员购买保险,但在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能找一个养家糊口的工作已属不易,如果还提出缴纳社保等合理要求,最大的可能就是丢失工作。《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已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
3、执法队伍素质低,有法不依的现象存在。
一是索拿卡要、乱执法现象严重。如钱权交易,以权谋 《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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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法制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政府法制工作包括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我国有80%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法规、100%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和实施。因此,在由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组成的法律体系中,政府法制工作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在政府立法方面,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政府出台了免征农业税的规范性文件;为了缩小贫富差距,政府拟对富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国务院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些政府立法行为都为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做出了有效努力。在行政执法方面,政府通过设立行政许可,开展行政征收、进行行政仲裁等方式来管理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保证社会各项活动有序进行。如特种器械佩带许可可防范一般人任意佩带枪支,保证社会安全;取得驾照才能开车有利于消除马路杀手;森林采伐许可、采矿许可可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行政监督方面,既有对政府立法行为的监督,如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更多的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些行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遏制了权力腐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统一。
三、政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目前,在政府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以下几类共性问题。
1、 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工作不力。
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王朝的统治历史,我国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至今仍有很强的 “人治”痕迹,再加上用人制度的弊端,更使得“依人行政”比“依法行政”能得到更多的实惠利益。因此,虽然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还习惯于发指令,批条子,依法行政只是说说而已,并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机关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崇尚长官意志,奉行关系学,法制观念淡薄,不讲究依法行政。办事看领导眼色,行事靠关系疏通,学法走走形式,法律考试请人代替了事,这在每年的“四五”普法考试中时有发生。
近几年,中央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政府法制工作较以前有所加强,我市二次政府机构改革,法制部门不但没有缩减,反而升级增编,80%的市直部门都设立了法制机构。但实际上法制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还远远没有被人们所认识,或者说,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有的法制机构从事的根本不是法制工作;有的单位,法制机构只有一人,达不到涉法案件调查取证二人有效的最低要求。有的单位,法制工作停留在表面化、口头化、纸面化,与实际行政管理工作脱节,领导很少过问法制工作。这说明法制工作的地位还没有上升到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应有高度。
2、立法工作不完善,不少领域立法存在空白。
一是很多领域立法空白。就拿笔者从事的商务领域来说,如近几年电子商务遍地开花,《电子签名法》也应电子商务的潮流应运而生,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电子邮件垃圾问题还有待立法来解决;在建设商务诚信体系方面,虽然全国整规办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服务和监督方面还很不到位,还需要出台有关社会信用的法规来创造高效运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统一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定职能,但纵观现有的商务法规,除了对外贸易法外,若大一个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几乎没有什么行政处罚权,权力和责任不相适应。如:去年常德市酒管办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测评中名列倒数第三名,主要是公众对目前市面上假酒泛滥有意见,实际上法律法规并没有给酒管办授予打假的行政执法权。二是法律与实际脱节。如省政府曾以文件形式授权地(市)外资管理部门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合同、章程进行审批,地(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已按此操作了多年,但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没有授予地(市)级外资管理部门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合同、章程进行审批的权力,法律与实际长期脱节,既没有贯彻依法行政,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三是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去年,我局开展了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单位没有给聘用人员购买保险,但在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能找一个养家糊口的工作已属不易,如果还提出缴纳社保等合理要求,最大的可能就是丢失工作。《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已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
3、执法队伍素质低,有法不依的现象存在。
一是索拿卡要、乱执法现象严重。如钱权交易,以权谋 《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