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近两年的热门话题。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意义何在?政府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如何?笔者想结合自己从事法制工作的实践,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本文来源于文秘写作-www,wmxz.cn,找范文请到凹丫丫范文网]
一、“和谐社会”的历史演义和其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古已有之、东西横贯的传统理念。早在中国古代,经典名著《论语·学而篇第一》就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的世界观,并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延续了几千年。在西方, 19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大家傅立叶先生更是天才般的断言“不合理不公正的现存制度和现存社会,终将被新的和谐制度和和谐社会所取代。”纵观中国几千年文明历史,历代王朝的更换交替、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美国“9·11恐怖事件、夺走数万人生命的印度洋海啸等,都是社会中各要素、各阶层、各阶级的矛盾日益激化,人与自然不能相互和谐的结果。因此,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潮流的主题,和谐社会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共同理想。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二00三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从人均GDP1000美元向人均3000美元的跨越。许多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人均GDP1000美元—3000美元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阶段,处于这一关键发展时期,如果政策得当,社会和谐,就会引导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如果政策失误,社会不和谐且不和谐的程度超出社会的临界承受点,就会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徘徊不前,甚至倒退。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民生活物质严重匮乏,科教文卫、国防事业非常落后,迫切需要发展经济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因此 ,过去的二十多年,我们几乎把注意力全都聚焦在经济发展的速度上,而忽视了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发展比例的统一协调。经过长期的日积月累,原来潜藏在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多:矿产资源枯竭,生态环境破坏惨重,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突发事件增多,群体不稳定事件杜而不绝,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
党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们党总结了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吸取国外相同发展阶段的经验教训,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战略举措,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正视并着手解决社会矛盾的全新政治理念,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政府法制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
和谐社会必定是个安定的社会、有序的社会、各种因素相协调的社会。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安定、有序就要求社会中的人和事遵从一定的社会规范,而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首先,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法律的产生,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实现社会和谐。我国在春秋之前,一般以刑代法。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战国时期,编著《法经》六篇,改刑为法,从此有了法的称呼。公元前356年,商鞅制定《秦六律》,改法为律。直到近代,人们才习惯将法和律连用,称为法律。在古希腊、古罗马,民商事法律是其最发达的法律。但是如果没有民事和商事纠纷,他们就没有必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民事和商事法律。中国古代最先产生的法律是刑法。刑法在中国一直具有优先地位。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刑事违法或者犯罪的存在,刑法也就没有产生的社会基础。各种违法行为,都是对于应有秩序的破坏,都会导致相应的社会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要制定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者加以必要的处罚。因此,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必然产物。
其次,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为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据。在人类社会中,没有矛盾是绝对不可能的,但是减少矛盾的发生则是可能的。法律是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法律告诉社会成员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良好的法制社会里,人们依法而行,社会矛盾就会减少发生。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法律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密切相关的两大特征。一是它的国家强制力,二是它的稳定连续性。建立和谐社会,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社会和谐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保证这些机制良好运行的法治环境。这种机制包括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机制。这些机制的运行和实施都需要借助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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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谐社会”的历史演义和其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古已有之、东西横贯的传统理念。早在中国古代,经典名著《论语·学而篇第一》就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的世界观,并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延续了几千年。在西方, 19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大家傅立叶先生更是天才般的断言“不合理不公正的现存制度和现存社会,终将被新的和谐制度和和谐社会所取代。”纵观中国几千年文明历史,历代王朝的更换交替、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美国“9·11恐怖事件、夺走数万人生命的印度洋海啸等,都是社会中各要素、各阶层、各阶级的矛盾日益激化,人与自然不能相互和谐的结果。因此,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潮流的主题,和谐社会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共同理想。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二00三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从人均GDP1000美元向人均3000美元的跨越。许多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人均GDP1000美元—3000美元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阶段,处于这一关键发展时期,如果政策得当,社会和谐,就会引导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如果政策失误,社会不和谐且不和谐的程度超出社会的临界承受点,就会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徘徊不前,甚至倒退。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民生活物质严重匮乏,科教文卫、国防事业非常落后,迫切需要发展经济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因此 ,过去的二十多年,我们几乎把注意力全都聚焦在经济发展的速度上,而忽视了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发展比例的统一协调。经过长期的日积月累,原来潜藏在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多:矿产资源枯竭,生态环境破坏惨重,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突发事件增多,群体不稳定事件杜而不绝,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
党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们党总结了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吸取国外相同发展阶段的经验教训,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战略举措,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正视并着手解决社会矛盾的全新政治理念,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政府法制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
和谐社会必定是个安定的社会、有序的社会、各种因素相协调的社会。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安定、有序就要求社会中的人和事遵从一定的社会规范,而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首先,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法律的产生,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实现社会和谐。我国在春秋之前,一般以刑代法。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战国时期,编著《法经》六篇,改刑为法,从此有了法的称呼。公元前356年,商鞅制定《秦六律》,改法为律。直到近代,人们才习惯将法和律连用,称为法律。在古希腊、古罗马,民商事法律是其最发达的法律。但是如果没有民事和商事纠纷,他们就没有必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民事和商事法律。中国古代最先产生的法律是刑法。刑法在中国一直具有优先地位。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刑事违法或者犯罪的存在,刑法也就没有产生的社会基础。各种违法行为,都是对于应有秩序的破坏,都会导致相应的社会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要制定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者加以必要的处罚。因此,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必然产物。
其次,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为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据。在人类社会中,没有矛盾是绝对不可能的,但是减少矛盾的发生则是可能的。法律是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法律告诉社会成员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良好的法制社会里,人们依法而行,社会矛盾就会减少发生。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法律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密切相关的两大特征。一是它的国家强制力,二是它的稳定连续性。建立和谐社会,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社会和谐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保证这些机制良好运行的法治环境。这种机制包括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机制。这些机制的运行和实施都需要借助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