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规范拟制与病误矫正技法概略
多余,句式杂糅等,应运用语法、修辞、逻辑等多学科知识加以矫正。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病误也不仅仅局限于下级机关。
(四)公文标题不可层次不清
有些公文标题不见得有语病,但由于语气停顿较难把握,或缺少必要虚词或虚词使用不当,或语句安排不尽合理等,往往造成层次不清而影响表达。司法公文标题大多文字较长,出现的病误有一定代表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法发〔1996〕39号),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可否将人民检察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批复》。
(五)公文标题不可题文不符
题文不符指公文标题事由和正文内容不相符或不完全相符。如《××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关于××大学开设新闻专业的批复》,正文是“限于校舍和经费开支有一定困难,暂缓进行”,故标题“开设”前应加上限制动态的词语“暂缓”。又如一些公文写作书作为“范文”、“例文”的一份早期公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省××专区用储蓄或存款方式发动群众进行水利投资问题的请示》,阅读全文会发现,标题事由提出的问题并无请示的必要,而将储蓄存款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以解决农村小型水利资金不足问题才是请示的主旨。
(六)公文标题不可“两转”印发错用
“两转”指“批转”、“转发”,加上“印发”可统称为“转文性通知”。其错用主要表现:一是批转下级机关公文错用转发;二是转发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公文错用印发;三是印发本机关形成的公文错用批转或转发;四是错用批转(或转发)形式下发本机关下属单位或部门的通知;五是错用印发形式下发本机关的通知;六是错用转发形式发布法规或规章。前三种情况,各级机关公文不同程度存在,因而比较普遍。第四、第五种情况在地(市)级以下机关公文中表现突出一些。第六种情况基本表现在国家部委个别公文上。
四、其他方面技法
(一)公文标题不可随意不用或错用介词“关于”
介词“关于”在标题中不可滥用,也不可随意不用,而且位置必须正确。此种病误主要是:
1.缺少介词“关于”。一是既无“关于”也无其他介词;二是用“对”、“有关”、“就”等代替“关于”。如《××省××局四十五岁以下干部培训规划》(××党(19××)35号),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发生联系,会使人误以为是局机关的规划而不是整个系统的,可修改为《××省××局党委关于印发45岁以下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1〕129号),“对”明显不妥,应改为“关于”。
2.介词“关于”错用。一是放错位置;二是过度使用。如《关于××省财经学校向××大学联系临时住房问题的函》,“关于”应移至“财经学校”后。“关于”过度使用问题主要表现在层层转发的公文标题上,前面所说的“自拟摘要法”和“适当修辞法”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指出,《×××关于转发……关于……的通知》前面的“关于”可省略,因发文机关是“转发”这一动作的施事者而不会产生歧义;但在两个“关于”相距较远而不大拗口的情况下,则不省略为好。
(二)公文标题不可随意不用或错用结构助词“的”
公文标题文种前面的结构助词“的”不可随意不用,也不能错用。此病误主要表现:
1.文种前不用“的”的一般形式。如《……工作安排通知》、《关于一九××年工作安排报告》,“通知”和“报告”前均应加“的”。
2.“的”不在文种前而在事由某中心词前。如《关于……的情况报告》,宜改为《关于……情况的报告》;《×××关于××同志的考察报告》,存在“××的考察报告”之歧义,而不是“对××考察”,可修改为《×××关于考察××同志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对××同志考察情况的报告》。
(三)公文标题不可画蛇添足
公文标题画蛇添足之病误主要指文种前赘加修饰限制词,而将事由后的结构助词“的”和文种不适当地隔离开来。如《关于……情况的答复报告》,《×××关于……的重要通知》,《××××××关于……的联合通知》,《关于……的书面报告》等,文种前面的“答复”、“重要”、“联合”、“书面”等均应删掉。
(四)公文标题不可随意主副标题并用
主副标题并用,往往不符合公文体式要求。如《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争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胜利——共青团中央关于召开文明礼貌月活动座谈会的情况报告》,此种标题给上级批办处理和日后使用者引用都带来了不便,中央在批转时用了“主标题”,标题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转发(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争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胜利)的通知。》听起来很不成话,更谈不到规范。《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十七号文件进一步开展打击经济经城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同志在省直局以上领导干部会上的讲话》(×办文〔19××〕14号),此类公文作为“白头文件”可以,但混同于法定公文,编排发文字号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则是不规范的。
(五)公文标题不可赘加或错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中赘加或错用标点符号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一是批转、转发、发布法规、规章,不用书名号而错用引号;二是批转、转发或批复非法规性公文(如通知、报告、意见、请示等),滥用书名号;三是不必使用其他标点符号而随意使用;四是标点符号标错位置。其中,滥用书名号的情况尤为突出。如:××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赘加了两个书名号,而且把事由中的动词“批转”也置于了书名号内则更加错误,可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1号),应去掉书名号,同时可一并删去第二个“关于”,尚可避免两个相近的“关于”连用拗口之病,修改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也可直接用“意见”行文)。
(六)公文标题不可滥用简称和随意苟简
此病误主要表现:一是发文机关使用普遍概念,二是指代不明确,三是时间不确切等。如《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关于……的通知》,发文机关可改为“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或“××省×××党委”。《×××关于年终清查财产情况的报告》,此类行文一般在年末,有的公文运行到受文机关已是下年度,用“年终”尤为不妥。
(七)公文标题不可不讲究文字排列
许多公文标题在文字排列上很不讲究,主要病误是未能尽量保持词或词组的完整性以及字数搭配上的匀称。有的将一个合成词拆开排成两行,有的行与行字数相差太悬殊,有的因排列不当造成错误语意等等。
(八)公文标题不可滥用报请词语
许多“报告”和“请示”的标题事由中用了“上报”、“呈报”、“呈送”、“呈请”、“转报”、“申请”、“报请”、“要求”、“审批”、“请批准”、“报请审报”等所谓有特定意义的词语。对此,应区别对待视情而定。遵循的原则是尽量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文字和词义上重复;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正确搭配,避免出现语病。滥用报请词语之病误,在省级和国家级机关公文中也经常出现,如《关于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请示》(湘政〔2001〕37号,选自国函〔2003〕117号),“审批”不仅多余,而且造成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对这个规划可不可以审批”之歧义。另外,错用书名号,应和“审批”一并删掉。《××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帮助解决××半岛严重干旱缺水问题的请示》,此例不能简单去掉“请求”了事,否则发文机关和“帮助解决”发生联系,又产生了“××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可不可以帮助解决××半岛严重干旱缺水问题”之歧义。可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帮助解决××半岛严重干旱缺水问题的请示》。
…………
拟制好公文标题和搞好公文标题评改,是公文写作和公文病误矫正中最精彩之笔,也可谓重中之重。若想成为公文写作之高手,若想提高教学和学习质量或本单位、本系统公文规范化水平,就必须认真研究公文标题,努力掌握其规范的拟制技法和病误矫正技法。
《公文标题规范拟制与病误矫正技法概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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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文标题不可层次不清
有些公文标题不见得有语病,但由于语气停顿较难把握,或缺少必要虚词或虚词使用不当,或语句安排不尽合理等,往往造成层次不清而影响表达。司法公文标题大多文字较长,出现的病误有一定代表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法发〔1996〕39号),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可否将人民检察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批复》。
(五)公文标题不可题文不符
题文不符指公文标题事由和正文内容不相符或不完全相符。如《××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关于××大学开设新闻专业的批复》,正文是“限于校舍和经费开支有一定困难,暂缓进行”,故标题“开设”前应加上限制动态的词语“暂缓”。又如一些公文写作书作为“范文”、“例文”的一份早期公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省××专区用储蓄或存款方式发动群众进行水利投资问题的请示》,阅读全文会发现,标题事由提出的问题并无请示的必要,而将储蓄存款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以解决农村小型水利资金不足问题才是请示的主旨。
(六)公文标题不可“两转”印发错用
“两转”指“批转”、“转发”,加上“印发”可统称为“转文性通知”。其错用主要表现:一是批转下级机关公文错用转发;二是转发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公文错用印发;三是印发本机关形成的公文错用批转或转发;四是错用批转(或转发)形式下发本机关下属单位或部门的通知;五是错用印发形式下发本机关的通知;六是错用转发形式发布法规或规章。前三种情况,各级机关公文不同程度存在,因而比较普遍。第四、第五种情况在地(市)级以下机关公文中表现突出一些。第六种情况基本表现在国家部委个别公文上。
四、其他方面技法
(一)公文标题不可随意不用或错用介词“关于”
介词“关于”在标题中不可滥用,也不可随意不用,而且位置必须正确。此种病误主要是:
1.缺少介词“关于”。一是既无“关于”也无其他介词;二是用“对”、“有关”、“就”等代替“关于”。如《××省××局四十五岁以下干部培训规划》(××党(19××)35号),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发生联系,会使人误以为是局机关的规划而不是整个系统的,可修改为《××省××局党委关于印发45岁以下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1〕129号),“对”明显不妥,应改为“关于”。
2.介词“关于”错用。一是放错位置;二是过度使用。如《关于××省财经学校向××大学联系临时住房问题的函》,“关于”应移至“财经学校”后。“关于”过度使用问题主要表现在层层转发的公文标题上,前面所说的“自拟摘要法”和“适当修辞法”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指出,《×××关于转发……关于……的通知》前面的“关于”可省略,因发文机关是“转发”这一动作的施事者而不会产生歧义;但在两个“关于”相距较远而不大拗口的情况下,则不省略为好。
(二)公文标题不可随意不用或错用结构助词“的”
公文标题文种前面的结构助词“的”不可随意不用,也不能错用。此病误主要表现:
1.文种前不用“的”的一般形式。如《……工作安排通知》、《关于一九××年工作安排报告》,“通知”和“报告”前均应加“的”。
2.“的”不在文种前而在事由某中心词前。如《关于……的情况报告》,宜改为《关于……情况的报告》;《×××关于××同志的考察报告》,存在“××的考察报告”之歧义,而不是“对××考察”,可修改为《×××关于考察××同志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对××同志考察情况的报告》。
(三)公文标题不可画蛇添足
公文标题画蛇添足之病误主要指文种前赘加修饰限制词,而将事由后的结构助词“的”和文种不适当地隔离开来。如《关于……情况的答复报告》,《×××关于……的重要通知》,《××××××关于……的联合通知》,《关于……的书面报告》等,文种前面的“答复”、“重要”、“联合”、“书面”等均应删掉。
(四)公文标题不可随意主副标题并用
主副标题并用,往往不符合公文体式要求。如《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争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胜利——共青团中央关于召开文明礼貌月活动座谈会的情况报告》,此种标题给上级批办处理和日后使用者引用都带来了不便,中央在批转时用了“主标题”,标题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转发(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争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胜利)的通知。》听起来很不成话,更谈不到规范。《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十七号文件进一步开展打击经济经城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同志在省直局以上领导干部会上的讲话》(×办文〔19××〕14号),此类公文作为“白头文件”可以,但混同于法定公文,编排发文字号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则是不规范的。
(五)公文标题不可赘加或错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中赘加或错用标点符号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一是批转、转发、发布法规、规章,不用书名号而错用引号;二是批转、转发或批复非法规性公文(如通知、报告、意见、请示等),滥用书名号;三是不必使用其他标点符号而随意使用;四是标点符号标错位置。其中,滥用书名号的情况尤为突出。如:××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赘加了两个书名号,而且把事由中的动词“批转”也置于了书名号内则更加错误,可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1号),应去掉书名号,同时可一并删去第二个“关于”,尚可避免两个相近的“关于”连用拗口之病,修改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也可直接用“意见”行文)。
(六)公文标题不可滥用简称和随意苟简
此病误主要表现:一是发文机关使用普遍概念,二是指代不明确,三是时间不确切等。如《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关于……的通知》,发文机关可改为“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或“××省×××党委”。《×××关于年终清查财产情况的报告》,此类行文一般在年末,有的公文运行到受文机关已是下年度,用“年终”尤为不妥。
(七)公文标题不可不讲究文字排列
许多公文标题在文字排列上很不讲究,主要病误是未能尽量保持词或词组的完整性以及字数搭配上的匀称。有的将一个合成词拆开排成两行,有的行与行字数相差太悬殊,有的因排列不当造成错误语意等等。
(八)公文标题不可滥用报请词语
许多“报告”和“请示”的标题事由中用了“上报”、“呈报”、“呈送”、“呈请”、“转报”、“申请”、“报请”、“要求”、“审批”、“请批准”、“报请审报”等所谓有特定意义的词语。对此,应区别对待视情而定。遵循的原则是尽量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文字和词义上重复;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正确搭配,避免出现语病。滥用报请词语之病误,在省级和国家级机关公文中也经常出现,如《关于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请示》(湘政〔2001〕37号,选自国函〔2003〕117号),“审批”不仅多余,而且造成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对这个规划可不可以审批”之歧义。另外,错用书名号,应和“审批”一并删掉。《××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帮助解决××半岛严重干旱缺水问题的请示》,此例不能简单去掉“请求”了事,否则发文机关和“帮助解决”发生联系,又产生了“××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可不可以帮助解决××半岛严重干旱缺水问题”之歧义。可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帮助解决××半岛严重干旱缺水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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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好公文标题和搞好公文标题评改,是公文写作和公文病误矫正中最精彩之笔,也可谓重中之重。若想成为公文写作之高手,若想提高教学和学习质量或本单位、本系统公文规范化水平,就必须认真研究公文标题,努力掌握其规范的拟制技法和病误矫正技法。
《公文标题规范拟制与病误矫正技法概略(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