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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调研报告


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林果、食用菌、时差大棚蔬菜等种植技术和水产、畜牧、家禽等养殖技术的实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六)实行劳动预备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
   稳步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凡是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新增劳动力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县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用工备案、合同鉴证和各种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拟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拟从事汽车驾驶、汽车修理、摩托车修理的,交警、运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招用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把企业用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并及时纠正违反就业准入控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和保证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良性健康开展。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1、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即财政部门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组织成员单位,每年要从项目基金中匹配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培训扶持费用,专项用于转移培训工作。具体做法是:建立培训机构计算机网络;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对以下三种形式的培训实行培训费用全额补贴:一是向提供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免费培训并输送务工人员;二是就业率达到95%及以上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三是对利用所学专业技能,开办工厂或承包各种工程,成为脱贫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对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性补贴。2、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用于职业培训;对于不履行培训义务的企业,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取不少于50%的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指定的培训机构代培费用。3、加大对职业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每年从职业教育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转移培训专项经费,在计划中单独列项。
   

《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调研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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