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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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