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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


20另外,以行政程序立法为基础,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法典化范围也有扩展的趋势。21

  (四)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行为法与程序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通常被视为是赋予主体实现自己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权利法。22因而,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能沟通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桥梁——行政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程序被认为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早在国家参事院成立之初,它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允许个人就行政机关的行为向其提出申诉?为此,法国国家参事院提出了行政行为理论。”23于是,行政行为成了重要的理论工具,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在“用法律对行使行政权力的根据加以说明和对行政权利的范围加以限定上,而原则上对行政作用究竟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过程来进行这一点似乎并不关心。”24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中虽有行政行为的概念,却没有相应的理论。在法学家眼中,法是为主体提供的,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能采用的补救机制。他们并不关心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否实现其利益,相反却更加关注其在利益受损时可能获得的救济机制。美国联邦最高法官们反复强调:“自由的历史主要是程序保障的历史”,“程序是导致法律统治和任意统治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在行政法上,“程序保障主要就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告知利害关系人以及听取其意见的程序。”25于是,以自然正义或者正当程序观念为基础的行政程序,包括委任立法的程序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调查、听证、裁决的程序、司法审查的程序等,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

  二、成 因: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的互动

  对于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已经有学者从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哲学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我们看来,上述差异是两个世纪以来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互动的结果。正如美国学者阿曼(A. C. Aman)所指出的,“有关政府在市场中的恰当作用这一问题在行政法上长期争论不休。然而,种种不同的行政法理念却都是围绕政府在何时以及如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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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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