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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推行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的实践与思考


设计一个“上诉”的可选择程序,及时避免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受地域环境、领导关系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侵害违纪党员的权利。对违纪党员的不服“上诉”也可以参照司法上的做法,规定一个时限,这样,根据党章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赋予的权力,上级纪委发挥审理部门指导、协调的职能,在权限范围内,对下级纪委可能发生的错案采用协审意见的形式予以提醒和纠正,以保障违纪党员的权利。
思考之四:助辩活动切入点适当延伸的问题。前阶段,审理谈话助辩刚刚起步,很多还处在摸索和研究阶段,为了达到可控的要求,助辩活动是放在审理错误事实见面谈话的环节中进行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审理干部驾驭助辩谈话的能力不断增强。然而,助辩制放在审理谈话环节,较之律师制度中律师的辩护放在庭审环节,显然在公开性、威权性、显效性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为此,目前为了使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创新的基础上继续有所作为,盐城市纪委正探索将审理助辩谈话适当延伸,在支部大会讨论给予违纪党员处分时再次进行,即实行审理错误事实见面环节与支部大会环节的“双助辩”。这样做既符合党章的要求,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也能更好地发挥助辩的直接效果和对支部全体党员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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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推行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的实践与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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