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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结构特殊矫正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对“紧急通知”,应视情而论。上层机关有时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发出“紧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布,这未尝不可。但对于绝大多数机关来说,却不可滥用。尤其是用于内部运行的“通知”,“紧急程度”应按规定标示,而不必体现在标题上。
  
  【例2】××部××部××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
  
  作为上行文,一般没必要在标题文种前加“紧急”二字,“紧急程度”可按公文处理法规规定标示。
  
  (三)“答复报告”式
  
  【例】关于……情况的答复报告
  
  根据公文处理法规规定,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应当用“报告”文种,故此标题无须在“报告”前赘加“答复”二字,可直接改成《关于……情况的报告》;也可将“答复”作为事由中的动词,修改为《关于答复……情况的报告》。
  
  (四)“若干意见”式
  
  “若干”词义为“多少”(用于问数和不定数),过去常见于公文标题中。“关于……的若干意见”,可谓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一种习惯用法。
  
  【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此标题最好不用“若干”,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意见》。
  
  在司法解释中,比较常见的标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该说,此种标题结构(尤其是“若干”的使用)是无可非议的。
  
  在中央文件中,类似标题的结构偶有不同。以2004年至2010年关注“三农”的七份中央一号文件为例:2004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5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6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从标题来看有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一种是“关于……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种是“关于……的若干意见”。笔者以为,“关于……若干政策的意见”(或“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结构形式无可挑剔,但“关于...….的若干意见”则值得商榷。“意见”成为法定公文以后,在标题中是文种而不是事由的组成部分,前面加上“若干”,语词意义等于“若干文种”,则不尽妥当。但鉴于此类标题毕竟有文种,且已沿用至今,国家权威机关一直在使用,故笔者不绝对否定。不过,笔者还是建议用“关于……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或“关于……的意见”的结构形式,而不用“关于……的若干意见”的结构形式。倘若可行,需要上级机关作出示范,或许还要有一个固化过程。
  
  三、某些类型的结构转换
  
  公文标题中的某些结构式,具有非必须矫正和可适当转换的两种属性。它虽不纯属于公文标题结构的特殊矫正,但却与之密切相关。
  
  (一)非必须矫正的结构式
  
  非必须矫正的结构式主要由事由后、文种前添加修饰限制词或者文种前的结构助词“的”居于不同位置等复杂情形所决定的。
  
  事由后、文种前添加修饰限制词的情形多种多样,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和绝对否定。长期以来,“暂行”一词经常用在某些法规、规章名称前面。“暂行”词义为“暂时实行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即暂时实行的“条例”“规定”。“暂行”加在文种前,对文种身份并无影响。非法定公文中的“调查报告”“考察报告”和狭义法定公文中比较常见的“嘉奖令”“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处理意见”“处理决定”“处分决定”“处罚决定”“检讨报告”“邀请函”“复函”等结构形式,也多无不妥,而且有的已约定俗成。
  
  (二)可适当转换的结构式
  
  对于.上面提到的某些非必须矫正的结构式,可采取适当的方法转换结构形式而凸显文种身份。比如“关于……的调查(考察)报告”,也可改为“关于……调查(考察)情况的报告”;“关于……情况的审查(视察)报告”,也可改为“关于审查(视察)……情况的报告”;“关于……处分决定”,也可改为“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关于……处罚决定”,也可改为“关于对…一实施处罚的决定》”;“关于……问题的处理意见”,也可改为“关于处理……问题的意见”或“关于……问题如何处理的意见”;等等。举例:《××市人大常委会第三视察团关于贯彻实施(环保法)情况的视察报告》,则可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第三视察团关于视察(环保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具体到某一公文标题,到底采用那种形式好,可视情而定;在一般情况下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助词“的”应尽量置于事由和文种中间。
  
  文种前的结构助词“的”居于不当位置的情形(如《关于……的情况报告》),同成分多余的特殊类型有所不同。从公文标题规范化考虑,《关于……的情况报告》最好改为《关于……情况的报告》。
  
 

《公文标题结构特殊矫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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