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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


程的价值,和
  (b)承包人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监理工程师可
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再缩写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
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60.12结清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
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
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60.13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
之后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60.13 最终证书
  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
送承包人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b)在对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47款外)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
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业主的余额(如有的话)。
  60.14 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为支付方便,计价货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72
款规定进行。
  60.15 对承包人的支付
  业生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例
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合同条款第51款和52款的规定随时变化
调整。
  60.16 支付时间               I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业主后28天之内,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业
主后56天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但受第47款的约束。若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69款享有的权力。
  60.17 支付地点               I
  业主向承包人的交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O.18 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D
进行a【
  (b)对于根据第47款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1
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
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扣回还应按60.3款规定进行。
  60.19 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
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
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他。
  61.1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62款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业主,将一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尽其义
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
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
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
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5款规定的第
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62.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
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
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
                                               l
  63.1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
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
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
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
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
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
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3.1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41.1款规定开工,或
  (2)在接到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来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

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e)与4.1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
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
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临时
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
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
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
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
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
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
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
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
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
于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
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
利益转让给业主。
  64.1 紧急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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