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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


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
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
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
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
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
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付给或应
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
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冈队
  65.1 对特异风阵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65.2教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除了对按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
或损害,或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65.2 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20.4款(a)段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
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
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机并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或完成这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
人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
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
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
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
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
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 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
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
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
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
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 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65.5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
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费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
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
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
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
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
对之依法有责征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
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未包括在本款
提及的任何其他费用中。
  (d)按65.3及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设备撤离的合理
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


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
的合理遣运费。
  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
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
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解除履约
  66.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
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
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款
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
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
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
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监理工程师的
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
知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
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
过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担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
述有关的争端开始促裁。按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
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
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
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
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
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工程所在地,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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