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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


做的各类调整。
  (B)根据本款(b)(3)之(A)计算的,并包括在前一次报表中的款额。
  (c)合同价格的调整应以有效价值乘以一个价格调整系数计算得出。该系数应为本款
(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利。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
  ——————————
     基本指数
  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d)为计算价格调整系数,本款(c)段中提到的比率(不考虑实际工作的构成因素)
应为:
  (1)有关须调整的劳务(以及监理)费用参照本款(a)(l)中提到的指数;
  (2)有关要调整的材料费用参照本款(a)(2)中提到的指数;
  (3)有关要调整的其它费用参照本教(a)(3)中提到的指数;
  (4)不须调整的所有其它有关费用;
  各项比率总计1.0O。
  (e)如果在进行计算的当时还不知道某一指数值则采用可以得到的最近数值,并在
随后的每月报表中予以日们必要的调整。
  70.3 当地住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合同价当地货币部分的调整应根据本款指定地方材料费用的涨落予以调整。
  (a)指定材料
  (1)就本款而言:
  “指定材料”系指指定材料表中规定的现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措定当地材料。
  “基本价格”系指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以前28天当日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系指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现行价格。
  (2)根据本款规定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把‘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
值乘以在特定现行价格有效期间内发送到现场的指定材料的数量计算得出a上述调整也许
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
  (3)承包人应尽其勤勉之职,确保不发生指定材料过于浪费的现象。任何运出现场的
指定材料都应在本款(c)段要求的记录中予以清楚地登记。
  (4)本款各项规定适用于为施工目的在现因使用的承包人设备所用的燃料,上述设备
包括承包人拥有的用于运送职员、工人、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
地的车辆(或是他长期租用,负责供应燃料的车辆)。上述燃料应在本款(c)段要求的
记录中清楚地登记。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卖给或供给承包人的雇员或其他任何与本合
同无关的个人用车所需的燃料。
  (5)承包人应自始至终注意适合的市场。购买材料时每当材料的布用变动可能引起本
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时,承包人应尽其勤勉之职以与恰当地履行合同

规定义务相一致
的态度,以最便宜的价格去购进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时候出现承包人一方不够勤勉,违约
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无论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时,还是其它情况下,在调整合同价格时,对
因上述不勤勉、违约及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将不予考虑,对本来可以降低的费用
但由于不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而未能降低时,此笔金额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6)合同价格不应因材料费用在其它方面的波动而作调整。
  (b)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在根据本款确定合同价格调整顿时,不考虑任何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通知和记录
  当发生可以或可能导致本款所说的合同价格调整之任何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
工程师就此发出通知,承包人还应保存为使合同价格得以按本款规定进行调整所必需的帐
薄、帐单及其它文件和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提供任何所保存的发票、帐单、
文件和记录,以及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
  (d)竣工日以后的调整
  在根据第43款确定全部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据第48款证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
之后,合同价格应按应竣工日或移交证书中规定之日的现行费率和现行价格(如果合适的
话)进行调整,两个日期中取较早者。
  (e)合同价格调整的确定
  根据本款对任何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款,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上述各项规则确定。
  70.4 权数
  承包人应与其投标书一并提交上列每一价格指数的权数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量
如果由于第51款规定的变化或增加而导致上述价格系数已经出现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用
等情况,监理工程师则有权对每一价格系数的权数进行调整。
  70.5 后继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日前28天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市内,
国家或省府的法令、法规、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
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规、政府公告、法律、规章或规定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
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
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
报业主。
               货币及兑换率
  71.1 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
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
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
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 货源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人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
价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相关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种用于价格调整计
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不同输入货物的基本成本
价格和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70.2款规定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
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 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
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 货币比例
  如业主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声
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
一种或多种兑换率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要施工工程所在国中
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业主在按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附录中予以
规定。
  72.3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
58、59款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则确定。
                 税收
  73.1 中国政府对业主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业主征收的一切税收由业主负担。
  73.2 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人负担,
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国的政府已签署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3.3 中国境外的税费
  凡与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一切税费应由承包人负担。
  73.4 征纷税收的参考日期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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